(布城16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针对前首相纳吉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最终上诉中,辩方申请展延最终上诉聆审宣读判词时指出,上诉人(纳吉)有权改聘律师,但不能在改聘律师之后,却说新聘的律师未对上诉聆审做好准备。
律师清楚知道聆审日期
她说,同样的,律师清楚知道已择定的聆审日,因此在接下此案后,也无权说他们需要更多时间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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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驳回纳吉在其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最终上诉中,纳入新证据的申请;同时也驳回辩方提出展延最终上诉聆审的申请。
她指出,法庭提醒了各造至少4次,尽管更换了律师,但上诉聆审还是会如期进行。
她说,尽管法庭拥有绝对酌情权批准或拒绝展延聆审,但必需明智的行使有关的权力。
“什么是明智,这取决于在作出决定之前,适当和审慎的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在适当的情况下,我们同意,律师因正当理由而还没为案件做好准备的情况下,法庭应该展延案件。但我们认为这里(此案)的情况并非如此。”
4月29已通知8月15聆审
她指出,联邦法院主簿官在一封志期2022年4月29日的聆审通知中,通知各造上诉聆审日已安排在今年8月15日至26日,因此,律师方面的任何更动,是在已知道聆审日期的情况下完成的。
她说,在今年7月29日的案件管理中,联邦法院已说明上诉聆审会如期在8月15日至26日进行,也就是说,联邦法院拒绝展延上诉聆审。
她指出,从择定聆审日的过程看来,包括上诉人(纳吉)在内的各造,很清楚知道,自今年4月以来,法庭已择定2022年8月15日至26日进行聆审,且上诉人基于相同的理由申请展延聆审,已被拒绝。
此外,东姑麦润表示,联邦法院发现1978年法律职业(实践和礼仪)规则第6(a)条与当下的情况最为相关,即律师不应答应接案,除非合理确定能够在规定的日期出庭并代表当事人。
律师接案件应被视为能胜任
她说,因此,如果律师接下了案件,应被视为“有理由确定能够在指定的日期代表客户出庭辩护”。
“1978年法律职业(实践和礼仪)规则也阐明,除非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该我国的法庭不赞同展延案件。”
她指出,律师应该努力为聆审做好准备。
她也说,事实上,上诉人(纳吉)很清楚已择定的上诉聆审日。
东姑麦润指出,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展延聆审的理由无法让人信服也不合理。
她进一步说,明显的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展延聆审,大量公共资金将被浪费。
她引述联邦宪法第8条款,该条款阐明,上诉人的待遇与其他被告人一样。
“因此,我们再次声明,虽然上诉人有权更换律师,但他是无权为此牺牲法庭、控方或整个司法系统。”
她指出,若法庭展延此案,这也意味着剥夺了其他被告(的权利)。
她说,因此联邦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展延聆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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