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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柔佛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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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37pm 18/08/2022

贩毒

新马鸳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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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触犯死刑控状 新马鸳鸯同在贩毒及拥毒罪名面控

**已签发**柔:第二版头条:包含触犯死刑控状,新马鸳鸯同在贩毒及拥毒罪名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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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18日讯)一名新加坡籍男子和他马来西亚籍的女友同在触犯死刑的及拥毒罪名下,今天一起于新山法庭面控。

本案的新加坡籍男被告罗国强(49岁,译音),以及大马籍女友苏泳欣(32岁,译音),是于今早在推事庭面对提控。

两人共同面对两项控状。第一项控状指两人于今年8月9日早上11时15分,在依斯干达公主城森林城市15路Ataraxia 2的F-21-10住宅单位,贩毒9625克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毒品,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判刑,以及同读于刑事法典第34条文。

在此条文,一旦罪成,刑罚是死刑或终身监禁,和鞭笞不超过15下。

两人聆听通译员以中文念完控状后,在承审推事莫哈末朱兹敏面前表示明白控状内容。

第二项控状指两人在上述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拥有666克柯他命,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条文判刑,以及同读于刑事法典第34条文。

此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两人对拥毒控状不认罪。

另一方面,男被告还单独面对其他包括贩毒和拥毒控状。

当中两项控状指他于今年8月9日下午1时30分,在新山五福城苏特拉古宁路的8住宅区B-21-12单位,分别贩毒1505克甲基安非他命,以及139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称一粒眠),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判刑。

此条文若罪成,刑罚是死刑,或终身监禁和鞭笞不超过15下。

此外,被告被控在今年8月9日早上11时15分,在森林城市F座公寓停车场前被发现拥有100克柯他命,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条文判刑。

被告也遭控于今年8月9日晚上10时30分,在依斯干达公主城警区毒品罪案调查组的尿液检验中,对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呈阳性,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5条文判刑。

上述条文若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

被告对最后两项控状皆不认罪,案订9月20日过堂,以待提呈化验报告。

两名被告将继续扣押以待上庭,本案主控官为丹尼尔慕尼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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