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两名送餐员合伙抢劫便利店抢走65令吉,今日在地庭被判入狱三年及鞭笞一下。
36岁的被告纳西尔和31岁阿末沙米今日在地庭认罪后,法官伊米莉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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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违反了刑事法典第395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最多监禁20年或罚款或鞭刑。
刑期从他们于8月19日被捕当天算起。
两名被告被提控于8月18日晚上9时30分,在蕉赖第一花园合伙抢劫便利店内的一名17岁女性店员,抢走店内的65令吉。
另一方面,他们也面对另外两项控状,并且在地庭法官西蒂面前认罪,承认当天晚上8时30分至8时30分之间,在蕉赖一带抢了总共324令吉15仙。法庭择定9月26日下判。
此外,他们面对3项合伙抢劫的控状,指他们当天晚上8时49分至9时45分,在蕉赖一带的3间便利店合伙抢劫,他们在地庭法官伊兹拉里詹和哈密达面前否认有罪。
法庭允许他们每人各以1万8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附带条件是他们必须每个月前往邻近的警察局报到,并且订于9月26日和10月5日重新过堂。
上述案件的副检察司为莫哈末艾曼、吴杰丝琳和旺阿末,两名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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