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30日讯)律师表示,根据联邦宪法,若首相要求解散囯会,国家元首可以行使斟酌权,包括不同意首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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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吴健南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0章(2)条文,国家元首在执行以下职能时,可斟酌行事。其中(2)(b) 阐明:“面对解散国会请求,不予同意。”
吴健南指出,我国是君主立宪国家,国家元首是国家最高领导的象征,简单而言就是没有实权。真正最高领导有实权的是首相。
他对星洲日报指出,联邦宪法第40条章阐明,国家元首是根据忠告行事。第40(1)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在执行以下的功能都要根据内阁或首相的忠告。
他说,40(1)(a)条文中有一项很绅士和尊重国家元首的用词。
“为何说尊重,因为是‘忠告’这个字眼。但是忠告就一定要听吗?
“这里很模糊,该条文阐明在所有情况下,陛下一定要根据内阁给陛下的忠告。”
他指出,40(2)条文阐明这三个功能,国家元首有斟酌权。第一是委任首相, 陛下可判断谁获得多数国会议员信任来委任首相。第二,他可以要求召开统治者理事会会议, 讨论统治者特权的问题。 第三,他可以不同意解散国会的要求。
他说,回顾历史,过去只有州统治者拒绝大臣解散州议会的例子,如吡叻州苏丹曾拒绝大臣的要求。
“但是,目前还没有发生过国家元首拒绝提出解散国会要求的例子。”
他也说,过去也是由首相要求解散国会,不必征求内阁的同意。
吴健南说,然而,目前可能会出现史无前例的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首相个人意愿是不要提早解散国会,若巫统的 4大巨头要提早解散,首相被迫劝告国家元首提早解散国会。
第二,若首相要求解散国会,陛下是否会行使宪法赋予的斟酌权拒绝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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