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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12pm 20/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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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申请解散国会司法检讨准令 高庭择定28日裁决

选民挑战国会解散//高庭10月28日裁定是否批准司法检讨准令申请
斯里南(坐轮椅者)现身吉隆坡法庭,为案件进行陈词。(林明辉摄)

(吉隆坡20日讯)高庭今日择定10月28日,就班登区挑战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的决定而提出的准令申请,作出裁决。

这名选民是执业律师赛依斯干达。他是于10月14日向吉隆坡高庭入禀上述申请,并将依斯迈、选委会主席,以及大马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三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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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上诉及特别权力组)法官拿督阿末卡玛是在今日聆听了赛依斯干达的代表律师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以及来自总检察署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的陈词后,择定上述日期裁决。

赛依斯干达在此前入禀法庭的宣誓书中指出,依斯迈在雨季举行大选的决定,没有考虑大马人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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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依斯迈身为首相,在觐见国家元首时,有责任以选民的利益行事。

律师:最终决定在元首

三苏博哈山今日陈词时指出,解散国会是国家元首的权力,根据联邦宪法第55(2)条款,国家元首被赋予权力御准首相解散国会的建议。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32(1)条款,国家元首的地位在联邦所有人之上,以及不可在任何法庭面对任何诉讼,除了第15部分所述的特别法庭。

他也说,联邦宪法第40(2)(b)条款清楚阐明,国家元首可同意或拒绝首相解散国会的请求。

“解散国会的最终决定是在于国家元首。”

三苏博哈山补充,申请人(赛依斯干达)未说明第一答辩人要求解散国会或第二答辩人进行全国大选的举动,如何对其法律权利带来不利影响。

他说,申请人只是说明本身是一名登记选民,曾在第14届全国大选中投票,并有权参加大选。

“他(申请人)如何受到国会解散的影响,是否被阻止前往投票?是否被阻止前往投票中心?”

斯里南:挑战解散建议有效性

另一方面,斯里南在陈词时指出,申请人(赛依斯干达)是挑战国会解散前所采取的步骤。

“我们要挑战的是(首相)给予国家元首解散国会的建议的有效性。”

他说,在没有首相的建议下,国家元首不能解散国会。

“国家元首不能去到国会,然后宣布国会解散,而是必须按照要求(建议)行事。

他指出,申请人不是要挑战国家元首的权力,而是挑战答辩人(依斯迈)对国家元首提出的要求。

斯里南进一步表示,申请人有足够的法律地位提出诉讼。

他也说,依斯迈呼吁举行大选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并非出于善意。

在聆听了双方的陈词后,阿末卡玛择定在10月28日下午3时30分,透过视讯软件Zoom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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