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5日讯)森州近日因为连连雨天,导致连日来多处传出土崩消息,部分地区更出现大幅度地面崩裂以及路面忽然出现大窟窿等状况。
斜坡山壁也无可避免的传来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状况,靠近河流的地方出现路桥底层被雨水侵蚀掏空,河堤和桥的结构出现崩裂情况,引发安全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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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管地方政府事务的森州行政议员张聒翔指出,虽然暂时没有掌握到完整的数据,但是近两周确实陆续传来土崩地陷的情况,而这几天更是每天都有相关投报。
张聒翔指出,近期比较严重的土崩事故,发生在芙蓉钻石花园(Taman Bukit Berlian),当地严重土崩引致住宅前方沥青路“崩裂”影响12户居民。
他说,除了这宗土崩,还有梅岭山庄、巴当本那、日来镇、弄边小路和林茂通往宁宜路等也传出土崩和坍塌事故,这还没加上芙蓉新城高苑通往芙蓉新城的主要道路出现大窟窿,还有其他花园住宅陆续传出沟边路旁塌方的事故。
“这几天,每天都有这样的投报。地方政府收到投报后,就会马上采取行动应对,把危险或有风险的地方暂时封锁,再做评估和抢修工作。”
他解释,发生土崩意味着有关区域的土地和底层结构遭雨水冲刷、侵蚀严重,需要安排专业单位先进行评估,确认必须进行的修复工程及其安全性等。
“只有完成评估后,才可以进入工程,而这些工程都会涉及非常大笔的款项,并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处理。”
他举例,即便是沥青路中央塌陷出现窟窿,也不能直接安排承包商马上把窟窿填平,然后就即刻开放有关路段通车,因为这些突然塌方带来的路面大窟窿,主要是由于地下结构遭雨水侵蚀造成,在确认路面底部结构安全之前,都无法马上展开工程。
张聒翔指出,这主要是为了安全,避免这个窟窿补了不久又出状况,引发更严重的事故。
“我们必须通过专业单位去确认到底这些地陷塌方影响的范围有多大,雨水侵蚀的情况有多严重才能有下一步动作。”
他呼吁民众,若有发现一些地区出现土崩风险,有崩裂塌方的可能,就马上向地方政府投报,或通知该区的市议员及州议员,以便尽快知会有关单位进行抢修,避免情况恶化。
至于已经出现严重土崩的区域,他呼吁市民在事发后马上联系市政府、消拯局或民防部队。
“这些单位都有和天灾委员会联系,接到投报可以马上反应。除了封锁土崩现场,也会安排受影响的灾户迁移到安全的地方等。”
发生土崩除了造成不便,也可能带来损失,比如房屋架构受影响、房屋严重龟裂,或房屋被泥石流“淹没”、轿车因为土地松软坠入山谷等,这些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
对此,执业律师吴健南受询时指出,发生土崩带来损失,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方追讨赔偿。
“如果有买保险,那么就可以根据保险的程序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肯定不是每一户人家都会买天灾险,何况天灾险也分几种类别。”
然而,他解释,没有投保,不代表就无法索偿,因为一些看似天灾造成的事故中,肇因并不缺“人祸”。
“所谓的人祸,就是存在一些单位的疏忽,政府、发展商、承包商等,这些单位在发展有关花园住宅时的风险评估是否准确,他们近期有没有在这些老住宅附近批准了不合适的工程加剧土地侵蚀?这些可能性都可以考量。”
他以发生于2008年的雪州淡江国际山庄(Bukit Antarabangsa)严重夺命土崩事件为例指出,有关悲剧虽看似天灾却也存在人祸的因素。
“若事故肇因被鉴定不是天灾,而是地方政府,或者发展商、工程师、建筑师等专业单位在规划上存在疏忽,那么就必须附上责任。”
吴健南说,以芙蓉钻石花园路面崩裂来说,马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而房屋是私人土地,但如果有关房屋的结构也受到无法修复的损坏甚至被鉴定为危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其实也有责任,因为一个住宅区的整体规划,归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发展商在做任何的发展计划之前,都必须获得政府发出的发展许可。
“从发展许可,到后来的完工和合格证书(CCC)再到地契,这些文件都是由政府单位鉴定安全后发出的批文,所以若是因为维护疏忽或是存在根源性问题,导致如今发生土崩,以致有关地段不适宜居住了,那么,受害户绝对有权利,向责任方追讨赔偿。特别是有关当局对相关房屋的宜居性,需要负上专业责任。”
他解释,当中的道理很简单,受灾户在该区买了屋子居住,如今屋子无法继续住人,也卖不出去,他们当然得向涉及的单位追究。
“其实每个单位都有责任,只是大部份面对问题时,都尽量推给天灾而已。”
他指出,就如频密水灾,受灾户也可以向政府追究一样,因为政府在城市规划上有绝对的责任。
“若因为批准了毗邻地区新计划,影响土地结构,导致老住宅面对严重土地侵蚀问题,甚至引发土崩,那么地方政府批准计划上,可能就存在规划疏忽。”
提及个人向地方政府索赔的例子,吴健南指出,曾有一名辅导中心东主的货车,被树干压坏需要维修,有关事主之前一直有向芙蓉市政厅投诉树枝需要修剪但不受理,最终导致损失,曾经作出的投诉成了很好的证据,证明地方政府疏失,因此事主最后也获得了赔偿。
“其实地方政府也有投保的,当发生事故时,也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索偿赔给受害者。”
他说,数年前就曾协助一位中学生向巴生市议会索偿,有关的学生在清晨昏暗的情况下步行上学,不幸跌入没有盖上沟渠盖的深沟,对肾脏造成永久性损伤。
“那条路上当时有三十多个‘洞’没有盖上,是非常大的疏忽也带来严重风险。当时我发了律师信给市议会,当局最终做出赔偿,过程没有上庭。其实当时市议会也是通过保险索偿再赔偿受害人的。”
他强调,凡是与政府权限和责任有关的疏忽问题,无论大小,市民都应该要行使追究的权利,只是当中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
“比如回到土崩带来损失的例子,当事人也需要寻求专业意见,确认肇因。而若是涉及的人很多,就也可以选择集体诉讼,那就可以降低费用。”
大雨连连,路旁、沟旁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陷崩塌。(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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