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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am 03/01/2023

戴子豪

律师

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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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

打官司

戴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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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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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

打官司

戴子豪.律师与他人的思维差异

戴子豪

和常人思维非常不同。很多时候,我们要以公正、秩序为基础。

有关的笑话或者负面影射层出不穷:不能相信律师、律师喜欢蒙骗和玩弄文字游戏、律师“打嘴炮”功夫一流、律师是吸血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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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个虚构的故事,说某父亲有3个孩子,大儿子是医生,二儿子是会计师,三儿子是律师。父亲各给了他们100万元,要他们在他死后的葬礼归还。

他过世时,大儿子医生直接把100万现款放入棺材。二儿子会计师在扣除手续费后,将99万现款放入棺材。三儿子律师,不但没扣,还将利息与本金,共110万元,开了一张支票,放入棺材。

这一类的故事,源自于非法务人员对法律界人士的偏见和不同的思维模式。无可厚非,经过了几年的法律课程,加上实战经验,法律从业员对社会事实的见解,和一般人不同。

“定罪前皆是无辜/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说起来很容易,但要以这个思维模式来审核一件事,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实在难。

有人问,为何要为“罪犯”脱罪?我反问,是谁为这些罪犯定了罪?

一般上,众人都会答复,有闭路电视,警察已经给他扣上了手铐,目击证人已经说了,或者网上大家都那么说等等,作为给某被告“定罪”的标准。

对律师而言,没有经过盘问的证词,没经过审核的证据,没经过法律认证的证人,没经过法官的裁决,一个被告,其实和普罗大众一样,是无辜无罪的。

一个被判无罪释放的被告,在律师眼中就是完完全全的无辜者。但在部分人的思维中,他已经是罪犯。

法律要的是平衡公正和,同时维护人权和保护无辜者。所以其审核标准,不一定是全部人都能认同,因为一个人的正确观,不一定是其他人的正确观。

此外,律师的职业操守是以诚信为核心,比如房屋买卖,律师楼都是交易信托单位。在处理买卖房屋事宜期间,买家的资金暂存于律师楼保管,事成之后才转交卖方。很多时候,认证文件,除了宣誓官,律师也可以签名盖章认证。

如果出现不诚实的行为,如欺瞒法庭、欺骗客户、挪用信托金等,那么该律师的执业执照会被暂时或永久吊销,一生人的信誉也付诸流水。

法官一定是对吗?非也。我曾经和一位退休的上诉庭法官拿督马永贵在“废除死刑”的公开论坛上主讲。我问了拿督,法官会错判吗?

他反问回我,你身为律师,如果在高庭审完后,要上诉到上诉庭,你的上诉状怎么开头?

我说,我们在上诉状第一句,就是要写明高庭法官在判决出现了错误,并列明各项错误。

拿督继续说,法官不只会错判,而且基于各个原因时常错判。因此才有“上诉”机制,解决错判问题。而且就连最高法院也会错判。所以“司法审核”机制让联邦法院纠正本身的错误。

最后,很多人觉得律师收费过高,很多事情可以自己来办。例如,自己写了借条,借钱于人,无需聘请律师草拟专业的借款合同。

律师费,不是为了一纸合同而定,而是律师本身的知识及经验,加上法定责任等等。以我经验,很多非法务人员草拟的借条,在其中一方毁约后,都不能入禀法庭执行条款。其中原因包括,借款中的利息超过了2013金融服务法令的顶限,或者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收了抵押物等等。

法律思维和常人思维非常不同。很多时候,我们要以公正、秩序为基础,而不是客观的媒体观点。

因此,很多人认为律师的行为和言语匪夷所思,如人权律师Edmond Bon,在为已故前雪州大臣丹斯里卡立起诉一家媒体蓄意诽谤时,有人抨击他身为维护人权的律师,怎么能提告当时亲反对党的媒体?律师操守有“cab rank rule/出租车规则”,即不应该以本身或社会客观观念来“筛选”客户。

我给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民主行动党议员兼律师哥宾星,为纳吉辩护,是可以被接受的。毕竟客观的政治观念,不应该凌驾于司法程序和操守。

如果客观政治观念是主宰律师的思维和操守的主要原则,那么就无需律师,人人都是律师,法律和程序就会变得杂乱无章,社会秩序和平衡公正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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