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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am 26/01/2023

性骚扰

反性骚扰仲裁庭

性骚扰法令

蔡春华

性骚扰

反性骚扰仲裁庭

性骚扰法令

蔡春华

性骚扰法令(中)可依可能性平衡标准裁决 蔡春华:被定案案件或增

陆世敏、李佳憓报道,陈启基摄影
性骚扰法令生效后,不管男女都在言行上都必须更加谨慎。

一直以来,马来西亚不是没有应对方面的法律,不管是刑事法典还是劳工法令,都有阐明有关性骚扰的条款。

然而,每年性骚扰的投报却不超过50宗,这是不是证明,性骚扰案件在我国并不常见?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秘书长(策略)直言,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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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发生往往没足够证据

他解释,在刑事法律里面,被告定罪的标准是无合理疑点证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即要求被告是要100%有罪才下判,这让很多被害者却步,因为性骚扰往往是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发生的。

“反性骚扰法令下成立的,法官和陪审员会依据可能性平衡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y),即一方论述比另一方更加可信,即可作出裁决。

“这差别是相当大的,如果一年3000宗案件里面,在无合理疑点证据中仅150宗有判决,那或许在可能性平衡标准下,起码有1500宗会有定案。”

法令旨在赔偿非惩罚

反性骚扰法令的用意不在于惩罚,而是让受害者获得应得的尊重、纠正及赔偿,经由仲裁庭审理的属于民事案,而非刑事案。

因此,不同于一般刑事案的判决着重于惩罚被投诉者,反性骚扰仲裁庭的目的在于让投诉者获得合理赔偿,以及收到被投诉者的公开道歉。

蔡春华说,仲裁庭中的“诉讼人”和“被告”,应被称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应改为投诉及被投诉人

蔡春华接受《星洲日报》专访时说,在民事法令下,仲裁庭中的“诉讼人”和“被告”,应被称为“投诉人”(pengadu)和“被投诉人”(responden)。

“这不是犯法,而是一种投诉。在刑事法律里面,我们用的是无合理疑点证据,就是监狱里面的犯人,必须肯定他们100%是有犯法的,减少判错的几率。

“而性骚扰仲裁庭使用的是可能性平衡标准,意味着‘有可能发生’;这有很大区别,因为在无合理疑点证据下,如果诉讼人(刑事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即便每个人都知道是被告做的,案件也无法成立。”

性骚常见于职场及公共区域

性骚扰的案发过程,通常都在一瞬间发生,而案发后没有留下痕迹的场所,一般都在职场和公共区域。若因无法提供100%有力证据,导致加害者逃过罪责,那又有多少个受害者,被性骚扰后会想要去报案呢?

比如说,在双溪毛糯医院发生的骨科主任性骚扰案,算是标杆性的案件。这不是单一事件,而是一直以来都有发生的事情,那为什么要在这么多女生受到伤害后,这宗案件才被正视呢?

一名女食客到餐馆如厕时被男员工偷窥,欲讨公道却被餐馆老板“小事化无”搪塞过去,气得她在脸书贴文公开此事,事后老板才作出道歉。如果不是女食客在网上揭发,那事件是否就这样烂在肚子里?

蔡春华指出,上述2宗案件是在职场和公共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仲裁庭采取的“可能性平衡标准”,或许可以为这些受害者伸张正义。

“你给人家摸一下,很多时候什么都看不到,其他人都会跟你说‘忘掉吧!’,因为就算是投报也没有结论,但你受害了,心里怎么都是不平衡的,你觉得自己必须取得正义。

“当然,性骚扰在哪里都可能发生,只是职场和公共区域是2个比较大的案发场所。”

蔡春华(左)在反性骚扰法媒体汇报会上,向媒体和出席者讲解相关法案。(档案照)
妇女部须展开教育培训

由于我们的社会至今尚未厘清性骚扰的含义,设立仲裁庭对妇女部来说是一个莫大的挑战,因此进行教育和培训工作无疑是该部的重要任务。

“在有关法令的27个条款中,23项都在说着建立仲裁庭的部分。其实在社会不太清楚什么是性骚扰的时候,开设仲裁庭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可能会一团乱。”

蔡春华说,如今妇女部最重要的是展开教育和培训工作,如谁会担任仲裁庭法官和成员、案件的审理方式,同时提高人民对“性骚扰”的意识。

若有判决惩罚起阻吓作用

“我们可以先制造这样的环境,首先民众必须对性骚扰有认知,如果被性骚扰可以把案件带进仲裁庭;只要一开始有人在仲裁庭受到处罚,相信就达到阻吓的效果。”

他坦言,性骚扰的定义范围相当广泛,执行起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这并不是阻止妇女部前进的绊脚石。

须确保陪审员培训足够

根据妇女部的计划,我国首个性骚扰仲裁庭将在巴生河流域设立,之后会胥视各地的性骚扰投报情况,才会决定是否扩大到其他地方。

蔡春华说,在仲裁庭设立前,他们必须确保陪审员受到足够培训,避免在审理一宗案件时,不同仲裁庭给予不同答案。

“我们需要政府的拨款,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资助,让仲裁庭能够顺利成立。在培训法官方面,我们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确保法官会做出公平的裁决。”

投诉或被投诉皆不能委律师

另外,除非有特殊情况或仲裁庭允许,否则仲裁庭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不能委任律师,而孩童和残障人士(OKU)可以根据情况,让监护人或成人作为代表。

“比如说聋哑人士、智力障碍和自闭症患者可以找监护人或专家代为陈述,不然牵涉到律师的话,就会产生很多技术问题,案件就难有定论。”

律师投诉性骚存障碍

在《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LPA)管制下,只有律师纪律委员会(ASDB)有权调查律师的各类投诉,包括性骚扰案件,若涉及刑事成分则交予警方。

不过,律师在投报前必须先缴付200令吉手续费,且不退款;投诉交至ASDB后,有关委员会将评估是否有充足理由作进一步调查,否则该投诉将被驳回。

一名曾遭受性骚扰的年轻男律师J说道:“如果我很穷怎么办?我必须缴付200令吉,就是为了让我的案件被听到,甚至不保证调查我的案件。”

此外,投诉人也需花钱聘用一名律师,或自我代表。“当然我可以自辩,但作为幸存者,你可能会受创伤或有抗拒情绪。”

发生在他身上的性骚扰案件,前后花了将近1年时候仍未解决,作为加害者的前主管,反过来指控他诽谤与霸凌。无论是时间还是精神的消耗,都让J感到身俱疲累,双方最后还是签署和解协议了事。

根据媒体报道,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巴希尔(Salim Bashir)在2020年11月受访时已证实,有关性骚扰投诉机制存在法律障碍,而律师公会将对此进行研究,以在《法律专业法令》下克服这一僵局的可能性。记者多次向现任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跟进寻求回应,但至截稿为止仍未获得回复。

无强制雇主设机制处理性骚

国会上议院在今年8月11日三读通过反性骚扰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无强制性要求公司或雇主设立内部机制来处理性骚扰问题。

长期关注并积极跟进反性骚扰法进程的大马女律师协会(AWL)副主席达妮拉认为法令必须负上预防和解决性骚扰的责任。

“无论是在制定政策、处理投诉机制、保护投诉人和事情处理的透明度等都很重要,确保幸存者可以在安全和受保护的情况下,无惧地发声。”

法案通过后,真能解决根本问题吗?她说:“至少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当然,归根结底,执法单位需要接受培训,且确保现有机制实际上是有效的。”

反性骚扰法案下成立的反性骚扰仲裁庭,法官和陪审员会依据可能性平衡标准,即一方论述比另一方更加可信,即可作出裁决。(档案照)
关于反性骚扰仲裁庭(TAGS)
反性骚扰仲裁庭
部长委任至少5成员

在反性骚扰法案第3条文下成立的“反性骚扰仲裁庭”,有权审理和裁决任何人提出的任何性骚扰投诉。

仲裁庭成员应由部长委任,其中庭长和副庭长,应从司法和法律部门的成员中委任;不少于5名其他成员,包括:

(i)现任或曾在司法和法律服务部门任职的人;

(ii)受承认律师,并且从事执业的时间不少于7年。

同时,部长也须委任一名仲裁庭秘书及任何数量的官员,以执行仲裁庭的功能。

在性骚扰投诉的听证会上,投诉的每一方都有权出席并听取意见,除了未成年人或身障人士,可由其代理人或投诉监护人代表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聆讯中由辩护人及律师代表。

如果一方是未成年人或任何不能由其代理人或投诉监护人代表的人,仲裁庭可以施加认为必要的条件,以确保投诉的另一方没有被置于严重不利的情况下。

第20(1)条文也阐明,一旦被告被判罪成,仲裁庭可以作出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命令:

(a)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发出道歉声明;

(b)如果投诉涉及在公共场合实施的任何性骚扰行为,可命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发表道歉声明;

(c)命令被投诉人支付不超过25万令吉的任何赔偿或损害赔偿,以弥补投诉人因性骚扰行为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d)命令被投诉人参加仲裁庭认为必要的活动。

不遵守裁决 属犯罪

任何人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不遵守裁决,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控下列任何一项:

(a)处以赔偿总额2倍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b)若涉及没有赔偿的情况下,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若持续拒绝遵守判罚,则可处于每日不超过1000令吉的罚款。

若用“奇怪”(或称色迷迷)的眼神注视使对方感到不舒服,也属于性骚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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