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0日讯)数字通讯部长法米透露,该部计划修正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以加强与网络安全性和可靠性相关的监管框架,惟他保证,修法绝不会限制言论自由。
他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回答国盟亚娄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沙希淡询及通讯部会否重新检讨新闻相关法令,以解决媒体工作者违反职业操守一事,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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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修正该法令并非钳制新闻或言论自由。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0条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文阐明,每名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国会在有必要及利于保障政府利益、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情况下,立法限制这项基本人权。
重视新闻道德 报道准确性
他表示,政府非常重视新闻道德,也严正看待不诚实媒体发表内容与标题存有矛盾的新闻报道。
“记者应该坚守新闻原则和职业道德,依法报道准确和真实的新闻,并针对错误讯息做出纠正及发出澄清声明。”
他强调,政府向来支持媒体自由,并根据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然而,所谓的权利并不代表全部和绝对,人民应该考量大马社会文化及宗教多样性,以负责任及合乎道德的行使权利。
他说,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适用于网络媒体,而非印刷媒体。
他表示,除非网络媒体违反有关法令,否则该法令不会限制媒体言论自由。
他指出,违反上述法令第211(1)条文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若在定罪后继续犯罪,则可每日罚款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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