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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58pm 20/02/2023

言论自由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

言论自由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

拟修正多媒体法令加强网安 法米保证不限制媒体言论自由

将修多媒体法令加强网络安全·法米保证不限制言论及媒体自由
法米表示,除非网络媒体违反有关法令,否则该法令不会限制媒体言论自由。(档案照)

(吉隆坡20日讯)数字通讯部长法米指出,该部计划修正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588法令),以加强与网络安全性和可靠性相关的监管框架,他保证这次的修法绝不会限制

他说,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适用于网络媒体,而非印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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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米表示,除非网络媒体违反有关法令,否则该法令不会限制媒体言论自由。

他指出,若违反上述法令第211(1)条文,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若在定罪后仍继续犯罪,则可每日罚款1000令吉。

法米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回答国盟亚娄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沙希淡的提问时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0条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文阐明,每名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国会在有必要保障政府利益、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情况下,立法限制这项基本人权。

他表示,政府非常重视新闻道德,也严正看待不诚实的新闻报导,如标题和新闻内容不符。

“记者应该坚守新闻原则和职业道德,依法报导准确和真实的新闻,并针对错误讯息做出纠正。”

法米强调,政府向来支持媒体自由,也根据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然而,所谓的权利并不代表全部和绝对,人民应该考量大马社会文化及宗教多样性,负责任及合乎道德的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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