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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卡借他人 坐牢罚款 3人尝苦果



(斗湖28日讯)3人擅自把身份证借予他人使用,无法向国民出示身份证,结果被法庭判坐牢和罚款。
首被告阿都哈比莫宾(58岁),次被告花蒂玛哈山(50岁),他两分别在斗湖推事雷奥纳多米尼面前被控在今年3月24日,下午4点,在斗湖UTC的国民登记局办公室,没有携带身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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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被告杜里妠苏益(36岁),在斗湖推事朱益米面前被控在上述时间及地点,没有携带身分证。
他们3人承认触犯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触犯这项法令的最高刑罚为坐牢3年或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首被告和次被告被判坐牢2个月及罚款2500令吉或以2个月监禁代替。第三被告即被判坐牢12周。
案情显示,3名被告是案发当天在仙本那甘榜亚逸的家里遭国民登记局官员检查,由于他们无法出示身分证,因此被带回国民登记局办公室调查。
调查显示, 3名被告皆是大马公民,他们也承认把身分证借给他人使用。
本案是由国民登记局主控官莫哈末费查主控。
上周,反贪会与联合国民登记局在斗湖、吉隆坡及柔佛逮捕数名公众及移民局官员,他们涉及提供大马卡予外国人偷渡至西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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