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五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傅小东受贿一案。傅小东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约32万令吉),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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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20年底,被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国家开发银行机关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审批、人事任用提拔、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2万6835万元(约277万令吉)。
法院认为,被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和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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