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9日讯)地庭于昨日(8日)谕令将48岁前宗教歌手及创作人雅欣苏莱曼送至霹雳州乌鲁近打的精神病医院幸福医院进行心理观察。
法官聂纳斯玛是在雅欣苏莱曼的代表律师阿里夫提出要求其当事人接受精神科医生检查申请后,作出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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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申请是根据《刑事程序法》第342条文提出的,有充分的理由让精神科医生来评估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
“需要进行观察,以确保他是否适合接受审判。辩方还提交了五份医药报告,其中包括确认雅欣苏莱曼自2007年以来患有一型躁狂抑郁症(Bipolar Disorder Type 1)的精神健康史。”
阿里夫说,医药报告还显示雅欣苏莱曼一直患有“躁狂症”,这是一种极不稳定的亢奋或易怒情绪,伴随着过度的活动或能量水平、思维和言语过快、鲁莽的行为和无敌的感觉。
他还说,马大专科医院(UMSC)的最新报告也证实,雅欣苏莱曼的精神和健康状况正在恶化,甚至可能危及他的生命。
副检察司阿末祖海尼说,控方对律师的申请没有异议,并交由法庭酌情处理。
法庭择定6月22日就被告的精神检查报告进行过堂程序。
3月15日,总检察署驳回了雅欣苏莱曼的第3份陈情书,以检讨他面对的3项毒品案控罪。
雅欣苏莱曼于去年3月24日晚上11时05分,在八打灵再也肃毒总部被控自行服用药物“11-nor-delta-9四氢大麻酚-9-羧酸”。
因此在1952年《危险药物法》第15(1)(a)条文下被控,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5(1)条文下受到惩罚,一旦罪成,可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两年。
雅欣苏莱曼还被控持有重达193.7克的大麻类药物,并于同日下午5时30分在他位于哥打白沙罗PJU 3的住所(Persiaran Surian Damansara Indah Resort Homes)内种植17株大麻植物。
他因此在《危险药物法》第6条文下被控,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A(2)条文下被惩罚处罚,一旦罪成,可判处无期徒刑或监禁不少于5年和鞭笞不少于10下。
同时,他也被控于《危险药物法》第 6B(1)(a) 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 6B(3) 条文下受到惩罚,一旦罪成,可判处无期徒刑和鞭笞不少于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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