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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夫丁:不作为决定性证据 “发公民权不只看DNA”




(吉隆坡25日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说,脱氧核糖核酸(DNA)检验结果并不会用作大马授予公民权的决定性证据。
他说,政府迄今并未计划使用DNA来解决延迟登记身份证,以及根据宪法第 15A 条申请公民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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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DNA结果只用作证明一个人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血缘关系的证明文件,尤其是子女与父母或其他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关系,但不作为授予公民权的决定性证据。
“ 这是因为每个申请人仍然需遵守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婚姻注册有关的法律。”
须视父母婚姻等情况
他是昨日以国会书面回复行动党山打根国会议员黄诗怡的提问时,如是回应。
他说,个人的公民权是依照父母的合法婚姻状况和依法进行登记,以及父母的国籍,以及婚姻注册、收养、儿童合法性和移民条例等立法而定。
“ 因此,所有的婚姻都必须根据现行立法进行登记,例如非穆斯林夫妇的婚姻必须根据 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案进行注册。
“根据宪法,在婚姻注册前出生的孩子,将跟随母亲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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