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5日讯)首相署前部长拿督刘伟强指出,沙巴州元首敦朱哈是根据沙巴宪法赋予的权力解散州议会,而且州元首的权力是不能在法庭上挑战。
他解释,沙巴宪法7(1)条文清晰阐明,失去控制大多数议员支持的州首长可以要求州元首解散州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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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沙巴宪法21(2)条文也阐明州元首“可能”(may)解散州议会;在法律“可能”这个字眼意味着州元首可以使用其酌量权是否要接受州首长要求解散州议会。
他说,州元首的酌量权在1994年一宗案例“拿督阿米尔卡哈起诉敦赛德(州元首)”,高庭裁决宪赋州元首案酌量权解散州会,因此法庭没有司法权力过问州元首酌量后的决定。唯一可以挑战的是州元首在行使这项酌量权之前的先决条件。
刘伟强指出,沙菲益要求州元首解散州议会,即符合州元首行使解散州议会酌量权的先决条件。
解散州议会合法符宪
除此之外,沙巴政府的宪报颁布州议会解散及通知选委会都是根据法律和程序进行。
“法律很清楚,解散是合法及符合宪法,我希望各界尊重州元首机制;州元首只是行使宪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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