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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2016
沙婆罗洲福音教会上诉案·双方须呈书面陈词
作者: niki

(布城19日讯)上诉庭今日谕令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SIB)和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局(MAIWP)针对伊斯兰局获准介入教会挑战内政部禁止教会在所有基督教刊物使用“阿拉”字眼的司法检讨申请,是否将对总检察署所扮演的角色造成任何影响,而提呈更详尽的书面陈词。

以拿督哈密苏旦、拿督查丽哈和拿督查玛尼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原订今日聆审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针对高庭批准让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局介入本案所提出的上诉申请,惟法官在教会的代表律师林兴成准备口头陈词时,要求双方律师提呈附加书面陈词。

法官:总检署应是唯一答辩人

法官哈密苏旦强调,本案涉及了公众利益,身为公众利益的“守护者”,总检察署应成为本案唯一的答辩人。

法官说,若上诉庭批准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局介入,就等同于打开了大门,让更多类似伊斯兰局的组织申请介入本案。

他说,上诉庭在裁决之前必须慎重考虑到这些因素,并将在检视双方所提呈的书面陈词和相关案例后,才决定是否批准教会所提出的上诉,同时,他谕令双方律师必须在8月12日之前提呈书面陈词。

法官说,上诉庭会另择日期作出裁决,若需要进一步的解释,上诉庭将致函各造律师出席聆讯。

不过,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局的代表律师哈尼夫表示,当局要求介入本案不能被视为“抢夺”总检察署权利的表现,因为伊斯兰局只是一个宗教组织,并非隶属联邦政府或州政府。

高庭准直区伊斯兰局介入

高庭是于2月23日批准让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局介入本案成为第三答辩人,法官同意,当局在本案中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同时,教会在本案所提出的诉求,对穆斯林社群有直接影响。

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和其主席拿督杰里杜辛牧师于2007年12月10日入禀高庭,要求高庭检讨和撤销内政部长的决定,在申请书中把内政部长和政府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吉隆坡上诉及特别权力组高庭法官拿督查丽哈在2014年5月5日,基于高庭受限于上诉庭对罗马天主教会周报《先锋报》是否可使用“阿拉”字眼案作出的裁决,拒绝发出准令给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

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较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并成功推翻高庭的裁决,上诉庭在2014年10月1日发出准令,以让教会在高庭展开司法检讨申请的聆讯。

以拿督罗哈娜尤索夫法官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认为,高庭并不受限于上诉庭之前在《先锋报》的裁决,因为联邦法院较后在《先锋报》一案中已裁决,上诉庭指“使用‘阿拉’来称呼上帝并不是基督教信仰和实践的其中一个组成部份”纯属附带意见,对高庭没有法律约束力。

沙巴婆罗洲教会儿童教育组主任吉纳宝于2007年8月15日,从印尼泗水携带3箱分别装有6种刊物的主日学儿童教材书籍回返大马,并在吉隆坡廉航终站停留转机时,遭关税局援引1967年关税法令,禁止他携带3箱教材中的4种刊物进入马来西亚,并扣押另两种刊物。

政府于2007年10月24日,基于书籍含有穆斯林所使用的4个字眼,即“Allah”、“Baitullah”、“Solat”及“kaabah”具冒犯性,从而下令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停止入口有关6种刊物的儿童基督教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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