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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016
玛丽亚陈等4人申请获准·和平集会法交法院评断
作者: shuenfatt

(吉隆坡9日讯)净选盟2.0主席玛丽亚陈、公正党峇央峇鲁区国会议员沈志勤、净选盟2.0秘书处成员曼迪星及Jingga13主席法立兹,今日获高庭批准将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所涉及的宪法课题,移交联邦法院进行鉴定。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诺丁哈山基於只有联邦法院有权鉴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因此批准4人的申请,他也在昨日批准学运领袖阿当阿里及法立兹所入禀的相同申请。

4人要求鉴定的3项宪法课题包括,和平集会法令第4(1)(c)及4(2)(c)条文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第8及10条款、法令中“集会”与“街头示威”的定义同读是否会引起异常现象,而导致和平集会法令第4(1)(c)及4(2)(c)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第5丶8及10条款。

第三项课题则是和平集会法令第4(1)(c)及4(2)(c)条文是否无效,以及违反联邦宪法第10(1)(b)条款。

玛丽亚陈、沈志勤、曼迪星及法立兹被控去年3月28日下午3时15分至6时,从敦霹雳路的喷水池前直到十合购物广场外,参与有关“改革及释放安华、反对消费税落实、现在站起来,否则永远被欺压及集会及言论自由”的集会。

他们因此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4(2)(c)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4(3)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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