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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7
强奸女儿4年‧渔夫监115年30鞭
作者: shuenfatt

(彭亨‧关丹20日讯)53岁渔夫自2013年起,强奸当时只有16岁的女儿,今天遭关丹地庭宣判坐牢115年及鞭打30下。不过,由于监禁刑罚是从被告遭到警方逮捕日期算起,所以被告最终只需坐牢75年及鞭打24下。

被告被指每次都假借要女儿到河旁的竹屋帮忙他捕鱼为借口,乘机性侵女儿长达4年之久。

被告亚哈亚达立,家住在北根,是当地一名捕捉河鱼的渔夫,他今天份别被带上关丹第一地庭和第四地庭,面对5项性侵亲生女儿的控状。

母亲长期受家暴无法反抗

根据控状,被告每次性侵女儿后,都警告受害者不可告诉他人,否则受害者的妹妹们也将会遭到同样的命运。身为姐姐的受害者,为了保护2名妹妹,唯有默默忍受父亲的兽行。

在这期间,受害者也曾向母亲申诉,但是由于母亲也长期活在丈夫的拳打脚踢家暴下,受害者变得求助无门。

最终,被告鼓起勇气逃出家门,跑到警局报案,警察马上采取行动上门逮捕被告。

被告今日首先被带到关丹第一地庭面对2项乱伦控状,根据首项控状,被告被控于2013年10月20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在彭亨河旁边的一间竹屋内,性侵当时年仅16岁的亲生女儿,违反宗教与法律,触犯刑事法典第376B(乱伦)条文。

第2项控状指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在彭亨河旁边的一间竹屋内,性侵当时年仅17岁的亲生女儿,违反宗教与法律,抵触刑事法典第376B(乱伦)条文。

在刑事法典第376B(乱伦)条文被控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10至30年监禁及鞭刑。负责此案检控的主控官是沙鲁副检察司,被告则没有代表律师。

被告在聆听通译员读出控状后承认有罪,遭关丹第一地庭法官拿督乌那依莎分别宣判被告第一及第二控状罪名各监禁20年,刑期分开执行。基于被告的年纪已超过可以被执行鞭刑的50岁,所以被告逃过鞭刑。

不过,当被告被带入关丹第四地庭时,负责检控的主控官哈雅蒂则把控状修改成为刑事法典376(3)条文,以便能够在不计年龄的情况下,对罪名成立者施以鞭刑。

只需坐牢75年打24鞭

被告过后分别对3项控状认罪,即在2017年9月14日晚上8时30分左右、2017年9月22日晚上8时30分左右,以及10月3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在彭亨河旁边的一间竹屋内性侵亲生女儿,牴触刑事法典第376(3)条文。

根据刑事法典第376(3)条文,被告一旦罪名成立,可判处坐牢8至30年,同时必须判鞭笞不少过10下。

关丹第四地庭法官茜蒂阿米在聆听主控官哈雅蒂陈述案情后,重判被告每项控状监禁25年及鞭刑10下。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88条文,1名被告最多可被判鞭刑24下,所以此案的被告因性侵女儿被判24下的鞭刑惩罚。

不过,由于第一及第四地庭所判的监禁刑罚是从被告遭到警方逮捕日期算起,所以被告只需坐牢75年及鞭打2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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