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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018
惟诚 ·蔡添强何以丧失竞选资格?
作者: yslee

蔡添强因在去年被法庭罚款2000令吉, 而被选委会撤销竞选资格一事,是本次提名中最令人震撼,也最莫名其妙的。我知 道,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中有提及, 因刑事罪成被罚不少过2000令吉,会自动丧失 议员资格,而选委会在提名日当天,就是用这 个“不少过”,来大作文章,让原本要竞选峇 都选区的蔡添强未战先败。

这个理由,是让人不解的。1993年最高 法庭(现在的联邦法庭)审结梁英明案时,已 对法律文件中的“不少过”词句,做出“不 超过”的诠释,并在检察官对梁英明1993值期 1MLJ177的判词中说明,“此案可用作往后类 似事件的案例”。换而言之,日后司法系统在 面对类似的案例时,可以回看,并作为裁判或 辩护的依据。

其实再推前一点,1975年时也发生过类似 的案例。当时,时任万里望议员范俊登,在煽 动法中被控罪成,被罚款2000令吉,然而,在 范俊登对检察官1975值期2MLJ235的判词中, 并没当庭宣判议席悬空。然而,选委会在得悉 判决后,迅即自行宣布相关议席悬空,需要进 行补选。

而行动党迅即入禀法庭上诉,最高法庭在 补选提名日两天前,才谕令不需悬空、不需补 选。尽管之后其两次上诉都被驳回,最后也失 去议员资格,但高庭之后也裁决,国会议员丧 失资格的程序,并非“自动取消”,而需由议 院或法庭判定,这也填补了选委会不能擅自作 主的空白面。

1975年的案例,暗喻除了法庭或议院, 其他机构(包括选委会)不能在灰色地带出 现时,擅自判定议员资格。1993年的案例,引 入蔡添强去年的案件中,即是2001令吉的罚款 额,才会触及联邦宪法的取消资格门槛。当 然,有了这些先例,蔡添强本身在2010年、 2013年、2014年中的几项案件中,法官都通过 判罚最高2000令吉,保住其议员资格和提名资 格。

大马行的是涵盖习惯法的普通法制度,司 法系统非常重视先例,所以绝对不可能会有先 例不适用的情况,因此选委会“过去判决不适 用本届大选”的说辞是根本不成立的。而我现 在有点好奇,选委会,是依据什么基础做出这 个决定?也基于什么权力自行诠释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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