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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2019
房东可以叫租客搬吗?

徐太太来信指出,她面对新搬来女房客的问题,这房客与她同住在一间屋子,入住至今大约3个月,在同屋居住是徐太太的女儿张小姐,她因为工作的关系,经常会到外地出差。

她说,在开始居住的第一个月,新房客还算有纪律,接下来问题陆续出现,比较常见的有:浴室(通常只是她一个人使用)非常不卫生,从未见她刷洗马桶,经常留下一些污渍,再来是搬进来之前约定:使用厨房时只能煮简单食物,水煮或清蒸可以接受,可是,她经常趁主人不在家,炒肉、炸香肠、煎鱼,厨房满地油烟,这是徐太太不能接受的事情。

最近更离谱,在刚过的周末,她去外坡参加外甥的婚礼,原本是在晚上才回到吉隆坡,不过,因为交通的安排,她提早回到家,入屋前,看见进屋玄关有男生的拖鞋,再来是房间内的男女谈话声,客厅沙发留下零食袋等等。

请问:“我可以基于这些问题,提早要求她搬出去吗?我只向房客收取一个月的房租抵押金。”


实力产业经纪公司总裁陈建业说,不晓得徐太太是否有和女房客签租约,根据我们在市场观察,只是租房,而且与屋主住在同一间屋子内,一般比较少签租约。

假如有签租约,通常是根据租约来决定下一步,例如租约未满之前,任何一方要提早结束,应该如何安排。

不过,即使有签租约,也要看租约是否有详细讲明,好比不可煮食、不可带朋友回来过夜等等,我们假设双方并没有签租约,而是口头的君子协定,那么,屋主需要通知女房客,叫她另外找屋,并且给予足够的时间。

为避免继续住在同一间屋内,发生不愉快的事,徐太太或许需要亏损自己,就是除了退回一个月的房租抵押金,另外,再补她一个月的租金,方便她另外租房,需要支付房租抵押金,或是物色到房间之前,可以暂时租民宿。

在巴生河流域,要物色到个人居住的房间并不困难,就看租客本身是否有意愿掌握时间去寻找房间。

文:郑碧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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