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藏毒车车主 车内无指纹‧2青年贩毒罪不成立
(槟城22日讯)2名好友被控车上藏有超过3公斤的冰毒,但因不是车主,车内也没寻获属于他俩的指纹及脱氧核糖核酸,在控方表面证据不足下,今日获高庭法官拿督阿曼沙里宣判无需出庭答辩,当庭无罪释放。
案中首被告为现龄37岁的纪志强,次被告是31岁的陈甘隆,2人共同面对一项贩毒及一项拥毒指控。
首控状指他俩于2016年8月1日下午4时,在威南新邦安拔怡兰园一带的转弯处贩毒,即3公斤884.3克的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39B(2)条文下被定罪。罪成者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被判终身监禁,可被判鞭笞不少于15下。
次控状指他俩于同时同地拥毒,即1.07克的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可在相同法令12(3)条文下被定罪。罪成者将面对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阿曼沙里判决时指出,2名被告虽在藏有毒品的车上被捕,但有关车辆不属于2人,车主为一名尼日利亚人拥有,但对方没被传召上庭供证。
他说,车内没寻获2名被告的指纹及脱氧核糖核酸外,警方当时是在车尾箱较隐秘的底部发现毒品,上方放满婴儿用品,包括几袋尿片、婴儿手推车等,并不容易发现毒品所藏处。
两名被告的代表律师为拿督希丹兰登、雷尔及赫马斯。
(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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