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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2019
吴健南.是时候制定补选条规行为操守
作者: 吴健南

大马自509大选后,补选几乎没完没了,包括早前的金马仑补选、明天的士毛月补选,还有即将在60天内上演的晏斗补选。

我认为选委会是时候考虑制定一套相关的补选条规或行为操守。因为现有的选举法令或相关条规,主要是针对一般国家大选(General Election)的举行和运作所制定。而并没有任何特别为补选(By-Election)量身定做的相关规范。

为何?难道补选不能跟管制国家大选的上述选举法令通用吗?从明文法律和民主精神的角度而言,补选跟国家大选其实存有一些原则性分别。

首先,从举行选举的基础背景谈起。根据联邦宪法第55条款,举行国家大选,主要是因为我国国会最迟每5年解散一次(除非国家元首在首相要求下同意提早解散)。所以必须在同时间内举行全国大选,以选出全国所有222个国会议席的新任议员。

而根据宪法第54条款,举行补选,主要是因为在有关国会的5年任期期间,某个国会议席突然出现预料之外的悬空。这所谓的“预料之外的悬空”,包括过去补选最常见的原任议员不幸逝世。或如金马仑或晏斗补选般,源自于一些国家大选期间,在该选区所涉及的一些触犯选举犯罪法令举措,而被选举法庭宣判选举成绩无效。

其二,从选举目的而言。全国大选主要是为了遴选出新的内阁(或泛指政府)。而补选只是为了填补有关悬空议席的空缺,跟政权更换无关。

其三,从时间点而言,相比每5年必须举行一次的国家大选,补选则必须在该议席被选委会证实悬空的60天内举行。

其四,从任期的角度而言。通过全国大选选出的议员,肯定做满5年或一届国会任期。至于在补选中被选出的议员,则只能做完该议席悬空后所剩余的任期。

而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从过去数场补选的个人观察心得,我认为补选跟大选最显著和微妙的分别,在于没有所谓的看守政府概念。

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相关的看守政府法令或条规,但根据一般的共和联邦内阁制惯例,至少越来越多大马选民已有相关基本醒觉,即一旦国会解散后和举行全国大选期间,原任政府只处于看守政府状态。主要只是处理一些政府日常事务,确保国家事务在大选过渡期稳定运作,而不宜作出重大政府决策,滥用公权力不当影响选举结果。

这也就是为何,当前任首相纳吉在上届大选期间宣布增加一马援助金给更多的家庭收入组别,就引起众多公民社会组织的大力抨击,认为当时作为看守首相的他不该甚至没有权力作出有关的重大宣布捞取选票!

但来到如今的补选,问题来了。由于只是在某个选区进行选举,而没有涉及整个国会的解散。那看守政府概念是否存在?

若没有的话,为何在金马仑补选期间,青体部长赛沙迪为了避嫌,而特地舍弃官车不用,自己开私家车到该区助选?

而这显然跟前任以阿兹敏为首的雪州行政议会成员,于上届全国大选期间归还官车的举措,存有原则性分别。

而另一问题是,即便补选没有涉及看守政府,是否就代表现任政府可肆无忌惮动用公共资源作为该补选的捞取选票工具?

尤其自金马仑补选后,当我们发现过去打着新大马愿景上台的希盟新政府,也逐渐走回前朝国阵政府的老路,鼓吹所谓的“有选举才有发展”肤浅助选伎俩。甚至以联邦政府拨出的原住民村长津贴,来要挟当地的原住民选民。或在这次的士毛月补选,首相署又很巧合地在这补选期间作出重大决策性宣布,宣称已开始与金务大公司展开谈判,以接管邻近巴生河流域4条大道,并以交通疏导费取代现有收费制。而卫生部长祖基菲里阿末为了帮本身希盟候选人一把,甚至宣布不排除未来会在当地增建新医院。

虽然现有的选举犯罪法令相关贿选第10条文已阐明,任何人在选举前、后或期间,直接或间接给予任何礼物、承诺或协议,以促使相关选民的选票支持,都是属于贿选的一种。

虽然新时代的选民都已醒觉,一个专业治国和以民为本的联邦政权,根本就不该作出类似的发展偏差承诺,而应一视同仁善用国家资源造福所有区域的人民。

但我相信在没有看守政府概念和执法偏差的灰色地带情况下,若不制定相关的补选条规或行为操守,我们还是难以在接下来的补选杜绝类似的政府涉嫌滥用公共资源助选问题,进而严重打击公民社会欲推动国内公平和干净选举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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