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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2019
外长:无需惧怕罗马规约·元首不必对4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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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富丁(左三)觐见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中)时合影。

(吉隆坡13日讯)外交部长拿督赛富丁说,国家元首不必对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5条款所鉴定的4种罪行负责,因任何战争状态的颁布与执行,其法律责任落在首相及内阁成员身上。 

战争状态颁布责任落在内阁

他说,政府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结果最近某些人担忧国家元首可能拥有被带上国际刑事法院的危险处境,这完全是错误的看法,也显示某些人对联邦宪法及司法缺乏认识 。

他说,内阁在明瞭国家元首的地位及其免控权,在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之下一样获维护之后,内阁才赞同大马签署该规约。

他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联邦宪法41条款虽阐明国家元首是国家三军最高首长,但这不表示元首拥有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的绝对权力,因还必须在首相或内阁的劝告下执行任务(与宪法40条款同读),因此,国家元首无需对罗马规约阐述的罪行负责。

不影响元首私人层面  

他表示,他已经告诉了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即便大马成为了罗马规约的签署国,我国也不必修宪,仅需对某些法令次条文作出修正即可;大马成为签署国的同时,也不会对元首陛下的私人层面造成影响。

他说,外界指政府签署罗马规约,必须事先获得统治者理事会的御准,而实际上,宪法所阐明的9大事项(例如国语;宪法的修改;触及统治者的独特性、崇高性与地位等等 ),才需要寻求统治者理事会的通过,由于签署该规约不在宪法9大事项的规范,所以无需寻求御准。  

“虽然如此,在尊崇君主立宪体制的精神下,内阁及我依然事先于去年12月26日和今年2月15日知会了国家元首。”

他补充,政府是于今年3月4日签署该份罗马规约。

已觐见元首解释最新发展

他表示,他已于本月12日觐见了国家元首,解释了政府签署了罗马规约之后的最新发展。

赛富丁说,罗马规约第5条款,允许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道主义罪、战争罪、侵略罪4种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与审判的管辖权。

他透露,早在1998年7月17日,大马赞同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而到了2010年5月27日,时任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向联合国表明,大马准备成为罗马规约的签署国之一。

“到了2015年8月5日,内阁赞同总检察署提呈一份内阁决议备忘录,以便能够将击落马航MH17客机的罪犯带上国际法庭接受制裁,可是当时的政府当局并没作出下一步行动。2018年12月12日,新的希盟政府在总检察长建议下决定签署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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