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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2019
人资部:4年逾14万员工被解雇‧裁员是丢饭碗主因

(吉隆坡18日讯)人力资源部公布国内员工在2014至2017年被解雇的5大原因;其中,公司裁员是员工丢失饭碗的最大主因。

人力资源部属下企业通讯组今日发布文告指出,2014至2017年期间,国内共有14万2336员工被解雇,当中有2万1821(15%)个案透过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0条文提出上诉。

法令保护无故被解雇员工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20条文,旨在为被公司无理由解雇的工人提供保护,被解雇的员工可透过有关条文,进行申诉以恢复原来的工作岗位。

文告表示,就业市场资讯及分析机构(ILMIA)的研究结果发现,国内员工被解雇的主要原因有5个;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司裁员(30%),导致员工不得不离开原有的工作岗位。

此外,有26%的员工因为违反公司规则或条例而被开除。

14%员工是在雇主没有给予合理原因的情况下,依据合约里的条文解雇员工。

6%的员工因为雇主故意增加工作难度,使工作变得困难或不公平,而被迫离职;4%的员工则因为无法承受雇主施加的压力而选择离职。

其余14%员工丢失工作的原因,还包括试用期无法通过、合约到期、自愿离职计划、续约条件无法达成协议、退休、最新薪金问题、强制退休以及表现不达标等。

人力资源部表示,该部将致力于确保遵守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20条文里的所有解雇程序,避免被辞退的员工受到不合理待遇。

雇主裁员应寻求人资部建议

同时,雇主在解雇员工之前,也应该向人力资源部寻求建议。

人力资源部强调,雇主在没有对员工进行公平的内部调查之前,不得以行为不当原因解雇有问题的员工。

“雇主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求,特别是在调查过程中准备文件。”

人力资源部也希望职工会扮演重要的角色,协助被解雇的员工。

雇主协会也受促发挥作用,确保成员了解在公司关闭、裁员及解雇不当行为员工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遭不合理解雇可60天内上诉

人力资源部表示,受到不合理解雇的员工,也可依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20条文在60天内提出上诉,以恢复原有的工作岗位。

面临不公平解雇的员工可以在根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20条文终止之日起60天内提交恢复工作。

任何欲寻求人力资源部长,或人力资源部旗下部门或机构代表协助的员工,也在每周二上午8至10时前往布城人力资源部所举办的咨询活动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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