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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2010
聂阿兹入禀高庭.丹州诉国油追石油税
作者: admin

(吉隆坡)在经过多番追讨不果后,吉兰丹州政府今日(周一,8月30日)入禀高庭,起诉国油违约并追讨自1998年开始拖欠丹州的石油税。

指违反法令及协议

吉兰丹州务大臣拿督聂阿兹于周一早上9时25分在丹州副州务大臣拿督阿末耶谷、行政议员拿督胡桑慕沙、回教党总财政哈达南利、代表律师汤米汤姆斯和大批支持者的陪同下,亲自前往吉隆坡新商业高庭主簿署入禀诉讼。

起诉人吉兰丹州政府在诉讼中,起诉国油违反1974年石油开发法令、吉兰丹石油协议、吉兰丹授权协议及违宪,但却没在诉讼中列明要追讨的数额;国油在诉讼中被列为唯一答辩人。

起诉人在诉讼中要求高庭发出庭令具体履行志期1975年5月9日的吉兰丹石油协议;有关协议规定国油每年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丹州政府石油税,这相等于国油、其代理或承包商从丹州内或离岸采取及出售的5%石油。

起诉人声称,国油拖欠丹州政府至少4个位于吉兰丹离岸地区的石油税,即吉兰丹、吉兰丹——泰国、吉兰丹——越南和吉兰丹——登嘉楼;根据石油开发法令、吉兰丹石油协议和吉兰丹授权协议,国油须针对在丹州离岸采到的石油,在每年3月1日或之前及9月1日或之前,两次以现金方式支付丹州石油税。

“答辩人国油承诺会支付石油税,作为丹州政府允许该造永久在丹州内或离岸挖掘、开发和采油的酬劳。”

起诉人:回函指丹无权享有
国油拒付现金违约

起诉人表示,丹州州务大臣曾通过一封志期2009年12月31日致予国油主席及首席执行员的信函,要求对方就国油在吉兰丹离岸所取得的石油作出现金支付;不过,国油主席及首席执行员分别在2010年2月2日及4月12日的回函中表示,丹州无权享有任何现金支付。

起诉人申诉,国油拒绝支付丹州现金已属违约,并在拒绝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继续在丹州离岸进行违法采油活动。

沙砂登获石油税

起诉人声称,国油已抵触联邦宪法第8条款及第13条款,因为相比起沙巴、砂拉越和登嘉楼,丹州并没有获得公平的待遇,这种不公平的“歧视”导致丹州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将一直延续下去;联邦宪法第8条款禁止公民在宗教、种族、血统、性别或出生地上受到歧视。

“虽然国油拒绝支付丹州政府石油税,但国油却在相同协议下继续支付石油税予上述3个州属(当回教党在2000年掌管登嘉楼后,国油停止支付国油税);丹州无法受到与上述3个州属的同样待遇是因为丹州是反对党(回教党)掌权的州属,这也剥削了丹州政府应获资产的权利。”

丹提出5诉求

起诉人在长达47页的诉讼中,向国油列出以下诉求:

●具体履行吉兰丹石油协议;

●要求国油如实及全面披露一切有关必须支付予吉兰丹的石油税,包括从吉兰丹州岸外取得石油的真正地点与期限及应支付予丹州政府的现金;

●要求高庭谕令国油必须在1个月内支付所有拖欠丹州政府的石油税或现金;

●要求高庭谕令国油必须根据石油开发法令及吉兰丹石油协议,在未来支付丹州所有石油税;

●赔偿、每年8%利息、堂费和一切相关赔偿。

指国油3举止违约

起诉人在诉讼中也列明国油违反合约的举止,包括:1)没有告知丹州政府在吉兰丹离岸的开采石油活动,即4个地区或其它地方;

2)没有告知丹州政府有关在吉兰丹离岸石油的开采量;

3)拒绝支付就该造在丹州离岸外所采取的石油,支付丹州政府石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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