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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2010
国民型中学困境与挑战.华文中学改制始末.国民型中学“变调”
作者: admin

教育部是于1956年12月7日致函各华文中学,通知申请改制成为准国民型中学的20项条件,但这些以1952年教育法令为根据的条件,遭到全马各地华文中学及马华教育中央委员会的否定,要求政府另订改制条件,结果事情一拖多年没下文。

直到1960年,政府宣布从1962年1月开始不再给予不接受改制学校的局部资助津贴,而大马中学只有“全部津贴中学”及“独立中学”两种,迫使41所接受局部津贴的华文中学面对抉择。

这时所提出的22个改制条件与1956年公布的大同小异,没有太大的改变。在《1961年教育法令》下,以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中学称为“国民中学”,以英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中学则称为“国民型中学”。以其他语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中学再得不到政府津贴,只能成为“独立中学”。

媒介语改为马来语

后来受到国语法令影响,国民型中学的教学媒介语改为马来语为主,而《1996年教育法令》第2条文更阐明,从1998年1月1日起,国民型中学(Sekolah Menengah Jenis Kebangsaan,SMJK)的名称不再受政府承认,所有国民型中学要易名为国民中学(Sekolah Menengah Kebangsaan,SMK)。

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说,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虽然78所国民型中学改为国民中学,但却被归类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无法与属于政府学校的国民中学享有同等地位。

《1996年教育法令》的影响开始发酵,在缺乏董事部的监督下,不了解国民型中学操作模式的校长遵循教育部或教育局指示,导致学校开始变质,有些正处于“转型”为国民中学的阶段。

就如今年初,州教育局把玻璃市中学原有5节的华文课缩减为3节,引起各界关注;隶属教育部的教育策划及研究组调查报告更因而鉴定全国只有74所国民型中学,除了玻璃市中学,北海钟灵中学、吉华二校及登嘉楼中华维新中学也被鉴定为非国民型中学。

邹寿汉:同时也是国民中学
国民型中学地位模糊

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说,今天的国民型中学,却也是国民中学,同时归类于政府资助学校,又有董事部,身份地位模糊尴尬,大家必须要正视。

“能不能改变是另外一回事,但知道本身的处境,才能真正地去解决问题。”

他说,1996年教育法令已清楚写明,国民型中学已改为国民中学,这是目前无法改变的事实,将来能不能改变,没有人知道;假如改变了,华社又要付出什么代价都是值得考量的。

“国民中学没有董事部的,若解散董事部,华社愿意接受吗?变成国民中学,没有董事部,情况可能更糟糕;说要恢复国民型中学,但法令上却是国民中学。很多东西不是一厢情愿的,须从根本解决问题。”

昐保留国民型中学名称

他说,董总是希望保留国民型中学这个名称,跟国民型华小一样获得政府给予的资助,虽然不足,但不会完全没有。

“既然政府把学校归纳政府资助学校,又允许董事部存在,根本就是国民型中学;但政府又不要国民型中学存在,不然不会把这78所学校改为国民中学。”

他相信,政府把国民型中学改为国民中学后,又允许成立董事部,可能与当年董教总和华社争取保留董事部有关。

“政府把这些学校归类为政府资助学校,是非常巧妙的安排,而且有推卸责任的嫌疑,不要让国民型中学像国民学校获得全面帮助的,不然国民型中学为何会身份不明。”

他认为,了解目前的事实,才能想办法去做,而且需要不管是教会学校,还是改制中学董事部与董总配合,同时希望取得所有政党,尤其是华基政党的支持,共同解决国民型中学所面对的困境。

改制条件至今仍有效

大马妇女发展机构总秘书、民议局主任、吉隆坡精武华小董事黄玉珠律师认为,改制中学所同意的改制条件至今仍然有效,尽管条件里声明必须遵守早已撤销的1957年教育法令,但该法令的规定和指示仍在执行中,而且教长或教育部有权力要求以最新的教育法令为准。

询及到底应该依哪个法令为准,她说,只要相关法令没有被宣布为无效,就算已有新法令出现,还是要依循原有法令行事,但若有关条款已有更新的诠释或阐明,就必须以最新的条款为准。

对于三分之一教授华语的承诺,黄玉珠直言,站在法律角度而言,教长于60年代在国会宣称改制中学可享有三分之一华语教学的承诺,在口说无凭,加上新政府无需实行上一届政府的承诺的情况下,根本无需再谈论。

她也不讳言,华社或许错过了争论的时机。

“一般而言,法案在国会进行辩论时,所有内容都会记录在案,一旦有关法令出现疑问,人民可要求国会出示这些记录,要求当时的政府纠正。”

她指出,由于当时教长在国会要进入辩论阶段时这么说,所以无法确定这段话是否有记录,更重要的是,当时若有人尝试把这段记录找出来,或许就可以要求政府把三分之一时间教授华文纳入教育法令里了。

她说,经过了几代部长的更换、法令的修改,来到1996年教育法令,华社已不可能回到过去,现在做什么都没用了。

彭运明:虽未接获证明信件
捍卫78国民型中学立场

全国国民型华文中学校长理事会顾问彭运明说,该会至今未接获任何指只有74所国民型中学的信件,不管怎样,他们都会捍卫全国78所国民型中学的立场。

他向星洲日报说,校长理事会对于这78所国民型中学不离不弃,有任何活动都会邀请他们参与,至于是否派代表出席则另当别论。

“此外,若有些州属需要校长理事会发信证明有关学校是国民型中学,我们愿意这么做,希望有关信件带来作用。”

据悉,沙巴州国民型华校董事会联合会曾要求全国国民型华文中学校长理事会发信给州教育局,以证实该州有8所国民型中学。

根据教育部学校组于1997年3月7日发给各州教育局主任的专业通令,学校组强调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所有私立学校、政府资助学校及政府国民型华小和淡小董事部将维持现况,不必解散。

这也意味着华文独立中学、教会学校和国民型中学的董事部将维持现况,不受这项法案影响。学校组也随函列出78所国民型中学的学校名单。

刘锡通:改制条件非主干政策
3大保证更重要

随着1996年教育法令的推行,国民型中学已不复存在,资深华教与民权工作者、董总资深法律顾问、林连玉基金会署理主席刘锡通律师认为,如此一来,华社应该追溯的是“社会契约”,即当年联盟政府答应为国民型中学提供师资、三分之一时间教授华文科及政府给予全部津贴的承诺。

他说,其实22个属于行政管理的改制条件是非主干,而主干(更重要的条件)是上述涉及政策上的3大保证。

“这3大条件虽不在法令里、没有白纸黑字的签约,但当年的教育部长、马华领袖等,分别在国会、电台等给予保证。这是联盟政府在50年代的竞选纲领,也是社会契约,政府有履行这些社会契约吗?”

他不讳言,当政府推出1996年教育法令时,22个改制条件(的有效性)已失去,而法律也只是政治的工具,政府也不会和你继续谈论改制条件。

他坦承,社会契约在法令上并没有约束效用,“所以这一切又必须回到政治斗争。”

刘锡通也披露,政府现在并没有真正依循法令行事,要求改制中学更换其校名,而华社也一厢情愿地在坚持其定位,但大家没发现的是,国民型中学正被蚕食中。

他认为,政府目前只是在行使权宜之计,法律早已阐明国民型中学的定位,就算很多事宜都含糊不清,但最后还是会以法令为准,主权始终在教长的手中。

“其实,国民型中学(三机构)及华社必须醒悟,他们在如今这个民主社会,到底要继续顺民抑或为改制中学争取?”

政府于1960年1月6日发出22个改制条件通令的译本教育部通告第五十七款申请改制成为全部津贴中学之所需条件

为通告事下列手续由1960年1月1日起实施行于所有申请全部津贴之中学。

学校如欲申请全部津贴必须致函该州教育局长转呈联合邦教育部长,教育局长将提供他本人之建议以及证实该校之建筑物、运动场及更衣室皆修理妥善,而且足以供给一所国民型中学之需要,同时又具备适合一所国民型中学需要之图书馆设备与科学实验室。

教育局长须证实该学校之学监会已以书面表明统一下列之条件:
1. 遵守1957年教育法令之规定,以在此法令下所制定的条例细则、命令和指示。
2. 该校必须设立一个学监会以及学监法章来管理,此学监会与学监法章必须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第三节第43至45段,以及1958年津贴学校(董事)条例与1958年津贴学校董事或学监法章条例,该校之学监法章必须依照教育部长批准之形式。
3. 根据1958年津贴学校(董事)条例第4条,校长将有管理学校之权。
4. 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第49段,在需要时得安排宗教知识之教学。
5. 教学课程的时间表及学科应根据1956年学校(学习课程)条例,并应包括适当之安排来教授与学习国语和英文。
6. 不得以种族或宗教的理由来拒绝任何学生入学。凡是年龄超过1956年教育报告书附表六之年龄规定的学生,不能重新入学或在任何班级留级。
7. 凡是在学监会所同意之教师额数内所聘任之教师,必须具有起码之资格,此等起码资格由教育部长随时予以指示,在未得到教育局长同意之前,学监会不得更改教师之额数,在未得到教育部长批准之前,亦不得辞退教师。
8. 学监会在与校长协商后,有权聘任或辞退已被批准之职员,但教师不包括在内,所谓被批准之职员的含义,是指由部长批准或规定薪金之职员。
9. 依据教育部长所需具备批准之教室及运动场地,并保证此等设备或运动场地在未获得教育部长同意之前,不得增减或作任何变更。
10. 保证该校学生注册簿上之学生人数,以及任何班级学生之人数不超过教育部长所批准之限额。
11. 保证让学校内的班级数目以及系统不超过教育部长所批准之最高数额。
12. 遵守1956年学校(纪律)条例之需要。
13. 从教师及其他雇员之薪金中,扣除法律所规定之款项,加以收集作为缴纳公积金或养老金之用。
14. 如需要缴纳学费时,则依照现行条例向学生征收之。
15. 在教育部长之要求下以实习教学之便利,供给任何在批准教师训练计划下受训之教师。
16. 根据1956年学校(学习课程)条例所规定之课程纲要及时间表,供给五年中学教育课程同时,亦将被准许在此正常中学课程开始前一年,开设一种过渡期班级称为预备班。
17. 保证不收容在马来亚中学入学考试因不达到所批准之程度而未被甄选接受中学教育之学生。
18. 为学生准备参加初级教育文凭考试,此项考试将在五年中学课程之第三年年终举行。
19. 任何学生除非在初级教育文凭中获得升入后期中学教育资格之外,不得升入五年中学之最后两年。
20. 为学生准备参加于五年中学教育之最后一年年终举行之马来亚联合邦教育文凭考试及或剑桥文凭考试。
21. 学监会在聘请教职员时,不得限定聘用只属于某种族或某宗教之人士。
22. 在教育部长认为需要时,任何离职之非宗教教师之空缺,可由教育部长委任一位教师予以填补(注:此段之含义即教会学校内身为牧师或神父之类教师除外)。
注:22个改制条件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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