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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2013
商标与命名(预防滥用)修正案提呈.羞辱国徽国旗可监15年
作者: admin

(吉隆坡25日讯)首相署副部长拿督拉查里今日提呈2013年商标与命名(预防滥用)修正案,任何人羞辱或意图质疑任何国家徽章、国旗或其他国家的国旗,可被罚监禁至少5年和不超过15年以及被罚款。

此外,新法令也增设3A条文,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政府不承认的州统治者册封,罪成可被罚监禁不超过5年。

由首相署部长南茜苏克利提呈的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也增设有关破坏国家徽章的新条文,根据新的121E条文,任何人毁坏、丑化、玷污、燃烧、放在地上、践踏、亵渎、破坏、侮辱或以羞辱的意图质疑任何国家徽章或其他国家的国旗,可被罚监禁至少5年和不超过15年以及被罚款。

而任何人使用、承认或推广其他旗帜,作为代表大马的国旗或州旗,可被罚监禁至少5年和不超过15年以及被罚款。

【大事件:防范罪案修正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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