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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2017
惟诚‧预防胜於治疗
作者: bslim

不说不知道,作为现代民主政策标杆的美国政府,其行政架构内设有一个鲜为人知的部门,即是:伦理署(USOGE)。这个在1978年成立的行政部门,主要掌管联邦高级公务员丶朝野议员,包括总统在内的财务丶资产申报事项,并拥有和总检察署共同彻查官员财务和资产背景的权力。至於地方政府,则由各关键部门自设向伦理署负责的伦理官(或审查官),分管特定地方官员和议员申报事务,全面监督官员和议员的财务状况,避免贪污行为。

当然,很多国家都有这方面的惯例,比如韩国的《公务员申报法》丶日本的《资产公开法》丶法国的《政治资金透明法》等,都有议员和官员在上任(或宣誓)前需申报自身财产的规定,所以美国议员和官员需申报财产的规定,确实一点都不稀奇。不过,我之所以会提到伦理署,除了因为它的名称有意思,这个部门还能配合《联邦选举法》的规定审视参丶众两院议员候选人的财务背景,候选人若在取得竞选资格的30天内无法公开财务报表,则将面对严格惩处。

若候选人有及时公布财务报表,选民丶媒体丶审计署丶利益团体,包括政敌,皆能够透过伦理署或附设在相关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查询候选人的财务情况,发现可疑之处能向相应部门提出,甚至可以在竞选过程时,透过媒体丶利益团体和政党公布对方的财务疑点,以挑战对方的竞选资格。和大部份国家要求候选人当选後才申报财务的做法不同,美国在竞选之前就先透过伦理审查,过滤自身财务“不乾净”的政治人物,务求竞选议员者都是真心为民服务。

这些都是促成该国廉洁政治与良好施政的举措,因此伦理署也被民间称为廉政署。

然而,美国并不是一开始就有这个部门。

1974年美国政府爆发水门丑闻,令政府公信力急挫,尼克松引咎辞职後,新总统福特即在朝野压力下推动《政府伦理法》,伦理署就在这个背景下诞生。在之後的1987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莱特又被发现假借卖书向游说集团收受利益,再促成1989年通过《伦理改革法》,进一步看紧官员荷包,而伦理署也自此脱离人事局,成为独立机构。

根据美国当时的政治观点,预防始终是胜於治疗,所以在竞选议员丶任免官职前就必须做好把关工作,先将不廉洁的候选人过滤掉,因为当议员或官员履职时,才通过之後的财务报表发现其掌握庞大不明来历的财产,届时除了要透过法庭取消其当选资格,还得费时费力重选。韩国虽没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申报财产,但总统候选人却有这方面的规定,其原意也一样,就是确保担任大职者过去没有贪污丶滥权的道德污点,消除“能贪”的环境。

当然,你可以问,廉洁者在进入体制後变了,怎办?伦理署的监督,不只是适用於宣誓丶上任前而已,其将根据职位的重要性,要求相关人士在就职期间,定时呈上申报表。他们也顺便堵住了“可贪”的欲望。

这种机制,让我想到我国反贪会主席祖基菲里前几天在接受马来报专访时要求国内所有的政党,在即将来临的大选派出廉正候选人的呼吁。这呼吁很好,但问题是,若有议员在当选後才被查出有贪污行为,那该怎办?

起诉对方再让相关议席重选?这是劳民伤财。

再者,政党无论朝野,在近些年都已重复表明会在大选前让候选人公布财产,但这些都没法律约束力,所以我不觉得会有人将反贪会的呼吁放在心上。因此我想,反贪会应该要做更多,比如和选举委员会配合,向政府争取修订《反贪污法》和《选举法》,拟定国会和官职候选人公布财产丶宣誓自身廉洁的条件和惩治,而政府和反贪会亦可通过选举前申报的推动,向民间展现其欲扫除贪污的决心和诚意,实现这个国家的良好施政,因为预防,永远都是胜於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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