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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2017
惟诚‧法律资格鉴定需与时并进
作者: bslim

国内大专院校近日突然接获律师执业资格鉴定局(LPQB)的通知,表明不再接受高中统考文凭(UEC)为律师执业证书(CLP)考试资格。换句话说,从法律系毕业的统考文凭持有者,如果有意报考执业证,必须先补考大马教育文凭(SPM)或O水平,且需取得至少3科优等,但对方若同时持有与大马高级学校文凭(STPM)同等的澳洲高教文凭(Year12)或纽西兰大学入学试文凭(Level3),则可望被豁免。

对统考文凭持有者而言,这种应试条件何其苛刻,不只耗时耗力,也让人想起早前公共服务局要求在政府医院服务的医疗人员持有SPM国文科及格的往事,再加上LPQB是在修订应试条件後的12年才突然宣布实施,因此消息一出迅即引发政坛和法律界的论战。此外,该局是基於甚麽理由和背景推行这项措施,又因何尘封新措施12年,再何以匆匆强制推行新措施等等,都是目前有待厘清的疑问,由於该局并未就此做出适时解答,因此市面上也开始充斥着各式阴谋论。

当然,LPQB是需要尽快出面,并对上述疑问做出解释,以免让坊间胡乱揣测,再厘清法律界丶学界的种种疑惑,因为这次的一纸通令,受影响的不只大专院校,而是包括在籍或刚毕业,甚至是准备进入法律系就读的学生的就学丶就业前途,影响何其广泛。

但除此之外,我还有一件事想不通,而这件事比LPQB拒绝承认统考的新措施更重要,就是2008年5月政府曾宣布将组织共同法律课程(CBC)委员会,以借此调整和完善原有的律师执业政策,要与世界接轨。

根据时任首相署部长再益依布拉欣的说法,政府当时希望透过该委员会对原有的律师执业制度做出改革,而改革涉及两个方向:一,废除律师执业证,并由共同法律考试(CBE)取而代之;二,国内外法律系课程内容将尽可能划一,以提升国内法律课程的国际专业水平。学界丶律师公会原则上都对此改革抱持着积极丶正面的态度,而且相关委员会已如期完成新制度的实施草案,只不过,因为政府大学的反对而迟迟无法落实。

尽管事隔多年,但律师公会至今仍针对废除执业证丶推行共同法律考试一事,与政府大学展开旷日持久的磋商,因为和前者相比,後者更能与时并进,对提升国内司法人员的素质也极有帮助,而且律师公会在今年3月改选时也重申了支持共同法律考试的立场,显然,法律界从未放弃启动新制度。然而,作为当初主导这项司法改革的LPQB,却未等待磋商结论,也未有先谘询相关机构和律师公会,就匆匆落实在2005年时修订的执业证考试条件,这是令人感到讶异的。

政府当初就是因为有意提高法律课程和执业律师的素质,所以才在2008年主动提出法律课程和执业制度的改革,而这也宣告了2005年修订的不合时宜,再加上LPQB在过去12年内并未曾实施这项修订,因此该局理应选择维持现状,直至执业证考试的存废问题和共同法律课程的实施问题有结果为止。更何况,共同法律课程和考试已是与世界接轨的一种业界趋势,所以无论多麽不情愿,我国最终还是需要启动这项新制度。因此,再实施修订就显得没有必要,更是浪费资源。

退一步来讲,LPQB可能会觉得新制度在短期内难以成行,因此就先落实十多年前修订的执业证考试条件,待有结果再来打算。

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影响广泛丶鉴定国内律师资格和培育法律专才的关键机构,应该拥有更宏远的视野,积极地将我国的法律素质推向更高峰,并且持续推行更符合世界趋势,能够与时并进的法律资格鉴定制度,而非做出这种“不承认受他国承认”的统考文凭的开倒车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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