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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18
阿兹米 ·元首必须认同政府人选
作者: yslee

政府推荐汤米托马斯出任总检察长。此委任需要得到国家元首认同。元首没有这么做。因此引起了争议。

其实,争议是不必要的。看看法律怎么说。国家元首需在首相的劝告下委任总检察长。这意味元首没有选择权,选择权在于政府。由政府劝告元首认同政府选择的人选。

当政府劝告元首,元首就必须听取劝告。宪法这么清楚阐明。

我关注到一些统治者没有被清楚告知他们在宪法下的角色和权力。这已经不是第一次统治者做出一些违宪的事。

在州的层次,很多次苏丹都要求执政党提呈名单以便殿下能选一名人选当大臣。在宪法中并没有如此阐明。苏丹(州议会)或者元首(国会)拥有选择政府首长的裁决权。

为什么统治者有选择权?为什么统治者不需在劝告下行动?因为没有政府劝告他!因为直到殿下选择一名首相或大臣之前并没有政府。

但是,当选择新大臣或首相,殿下必须选择拥有大多数议员承认的人选。没有条款赋权统治者要求名单让殿下选择。

不过,也许出于礼仪,而成了传统,因此就发生现在的情况,一些统治者显然不明白他们的权力在联邦和州宪法下受到限制。现在委任总检察长时又出了状况。

政府已经做了选择,元首没有选择只有认同。法律如此阐明,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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