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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2018
刘惟诚·何不终止大道合约?
作者: gkheng

因为和承包商在成本削减谈判上谈不拢,希盟政府在上周决定暂时终止捷运第二路线(MRT2)的地底工程,并表明将重新对外招标。消息传出,除了让相关承包商的股价大挫,还引起一阵议论,大赞政府果断砍开销者有之,觉得政府不尊重合约精神者亦有之,甚至还有涉及员工投文报馆,控诉政府断人米粮,令政企、朝野吵成一团,要不是因为经济部长阿兹敏阿里的调解,以及啤酒节、废除死刑、废除大道和波德申补选等议题的后来居上,这件事一定没完没了。

当然,在继续谈论此事之前,我想先借由“合约精神”来瞎扯一些事情。在古老的东方社会,所谓的合约并不实质地存在,当时生意往来讲求的是个人和商号诚信,双方必须记得并履行口头上的交易承诺,若其中一方违背诺言(甚至是不小心忘掉自己所答应的事情),轻则肩负背信弃义的考语,令个人或商号声誉受损,重则遭受同业和客户的道德审判,令个人或商号难以在商界立足。所以,当时的商人做生意,信任就是商号“守信”的签名和“诚信”的盖章。

然而,讲求按章行事的西方社会很早就不吃这一套,而英国人就是世界首个不信口头承诺的民族。英国在1188年制定的习俗法条约中,加入了违背共识可在法庭解决的条例,虽然当时主要用在解决土地和债务纠纷中,不过很快地就被发现为不当商人和地主滥用。当地民众为了避免被有心人蒙骗,开始在进土地和商业交易时,通过签订白纸黑字的合约,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借此证明双方要履行“合约精神”的诚意和信用,只要任何一方没按章履行,则被视为“毁约”。

1804年,法国制定了世界首部民事法典,民事合约的签订细节和法律地位正式进入司法殿堂,而在对岸的英国,经过数百年来所累积的民事判例,也在19世纪中叶,将合约视为代表“信用、公平、自由”的法律文件。

自此,在英美法系的认知里,合约的存在是签订者对事情或交易的书面承诺(信用)和认同(公平),只要这些都是在自由意志的环境下(意即拥有不签署、不接受和讨价还价的同等自由)签署,则签订方就必须按此合约精神,来履行自身承诺或职务。

我们现在回来大马。很多人对MRT2事件很有意见,他们觉得政府并不尊重合约精神,其一,当初这份合约是透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的,签订方也在信用、公平和自由的环境和原则下签署这份承包合约;其二,政权的转移未必代表前朝的合约责任可一笔勾销,再加上签订过程符合合约精神,没涉及不平等、不等价交易,所以检讨、终止MRT2的地底工程合约,再加上早前的东铁、马新高铁等案例,会让本地和海外投资者,因担忧政府反覆,而不敢竞标政府工程。

这些忧虑有其道理,是新政府需要注意的细节。当然,也会有人觉得节省解决国债是当前的国之要务,任何事情摆在国债之前,就变得极为渺小,之后他们还会告诉你:没有国哪有家啊?

这些牺牲小我的道理,也是对的,因为国家宣布破产的话,我们的财富会在一夜之间成了外国银行或政府用作抵债的工具,这确实是得不偿失的。不过,话说又回来,如果政府只专注节流而不透过吸纳海内外投资来开源,你觉得我们能够走多远?还国债的效率又能有多快?

但是,海内外投资,经常会将政府会否尊重合约精神,视为关键的信用和投资指标,因此MRT2事件绝对不能再重演。或许我这么说,若检讨合约对国债有帮助,也不会影响国誉的话,那政府下一步,不妨直接终止大道合约。反正这是前朝签订的不平等合约、大道公司也不愿配合削减运营成本和过路费,甚至还强迫政府赔钱,而且这门生意对政府貌似也没好处,所以终止合约后,即可废除收费站又不必起油价,还可堵住悠悠之口,一石三鸟!但,能行吗?不行,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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