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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2018
刘惟诚·跳槽,真的不能管?
作者: peini0719

大马政坛在上周很热闹。

先是沙巴州巫统出现退党潮,其5位国会议员、9位州议员和21位区部主席,向首相马哈迪和沙巴首长沙菲益表态支持,令巫统在国会下议院的席次降至43席,而沙巴巫统更可怜,至今已走剩1国1州议员。

事后的发展告诉我们,这只是一个开始,数天后巫统又再出走6位国会议员,带领这第二批退党潮的拉律区国会议员韩沙,还透露说有33位巫统议员已联署表态支持土团党,而他们将随时发难,让巫统在国内政治版图中的地位岌岌可危。

这种闹哄哄的局势,并不只局限在巫统内,它还同时延伸到了执政的希望联盟。先是敦马透露或将接纳这批国、州议员,后有公正党和行动党内,对盟友土团党接纳跳槽议员爆发各种立场分歧,以及一箩筐政府权力版图近期或将重新洗牌的揣测与疑惑。总之,就是一个“乱”字。

当然,因为这次的乱,主要是由跳槽议员所诱发的,所以民间目前讨论更多的,其实是对我国是否需要对议员跳槽进行规管,因为国人普遍认同,议员跳槽是在损害民主精神和背弃选民信任。

而目前讨论得最广泛,也最受欢迎的跳槽规管方法,就是“反跳槽法令”,因为这项法令除了曾经出现于由行动党执政的槟州,还一度写入希盟在第14届大选前所推出的竞选宣言。

当然,我们至今未在国会中看见相关法案的踪影,而在跳槽风猛刮的上周,希盟内反对接纳跳槽议员的党要,当中要求订立联邦级别的反跳槽法令的也不多,所以估计希盟内想立法规管跳槽的意愿并非当中主流,甚至有不少基层和希盟支持者,都觉得跳槽是不该被规管的。

对反对规管者而言,议员和普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所以透过任何法令来阻止他们退党入党,才是违背民主精神。

再者,订立反跳槽法需要修宪,这立法工程看来相当浩大,而跳槽也是个人道德、意愿和意志的问题,不是罪行无需规管,而更重要的是,议员掌握着跳槽的便利,将更能有效地遏制党领袖控制党意的情况,他们也能够以本身的席次作为筹码,提高相关议员在解决选区问题中的党内议价能力,甚至能够从中制衡党领袖。更何况,一些老牌民主大国也没反跳槽法。

老实说,这些确有其理,所以希盟至今迟迟无法就制定反跳槽法达成共识。然而,就我的观点,我国政坛的议政、参政素质、党政体制,未达致发达国家的水平,从国阵时代至今,我们极少看到有当任议员会因为政策、议题的立场和党领袖有分歧而跳槽,反之,追求更大利益者更众。

以英国为例,虽然该国没反跳槽法,国会在技术上甚至有议员任期内不准辞职的规定,但在任期内跳槽至别党的情况不多见,而议员一般想跳槽,都会想方设法,透过特别机制请辞再跳槽。

比如,英国在1979到2016年共有54位下议员透过特别机制辞职,而当中有逾半数是请辞后才跳槽到其他政党。在这种情况,他们确实不需要反跳槽法,因为议员们的自我规范和政治意识高,也愿意服膺于议会传统和道德约束,但这类政治人物,老实说,在我国并不多,而且从1988年巫统党争、1994年沙巴团结党政权危机、2009年霹州宪政危机,到目前还在演进中的巫统退党潮,有哪一件集体跳槽事件是真正为国为民?他们的政治道德观是扭曲的、是自私的。

再者,根据我国政党政治的惯例,党员必须在领袖推荐下才会有机会参选,其中选后就有义务在党鞭的监督和集体负责的精神下顺从党意,所以在我国,议员一般不可能起着制衡党领袖的作用,因为和主流派系对立的党员一般在筛选候选人时就已被不透明地过滤掉,难以参选。因此,别国可能并不需要规管政治青蛙,但按我国现有的党政惯例、参政素质和政治道德意识,可能就显得特别有必要。说得明白一点,在这里,跳槽是必须被选民管着的。

不过,我也认同大马不需要特别设定反跳槽法,因为跳槽可以有很多情况,很难一一纳入,一个不慎还会成为规管过度(over-regulating)的恶法,反之,修订有关国、州议员丧失资格条件的联邦宪法第48条文和第8清单第6条文,纳入议员跳槽的后果,再删除议员辞职后5年内不可参选的规定,就很足够了,不需再另立新法。修宪需要三分二议员支持,在一系列的退党潮后希盟理论上已赚得这个门槛,若跳槽议员真心觉得这个举动是为国为民,那就启动和支持修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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