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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2019
刘惟诚 .避免短视的反招聘歧视政策
作者: 刘惟诚

在一般人眼中,美国是民主国家的表率。这个国家在1787年通过了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这是所有现代成文宪法的祖先,而之后陆续通过的各种权利法案,也被现代国家视为平权的模范,并以此为模板,套用在普世社会和法律规范之中。但有意思的是,这个国家自独立以来,在成为民主和道德输出国的同时,却也存在各种歧视行为。对外,初期的美国歧视不文明(uncivilized)国度,在外交上有“文明国以礼相待,野蛮国以力相待”的差异,是违背国父们的理念。

对内,美国也存在歧视。第16任总统林肯在19世纪中旬解放黑奴,但国内对肤色和女性的歧视依然盛行,很多州属都拥有一箩筐的种族隔离政策。1951年,弗吉尼亚州黑人学生为抗议州立学校的不平等政策进行示威,在成功获得最高法院护航后,抗议活动开始蔓延至不平等的投票、招聘、设施、女权等领域,直至1963年伯明翰运动,警方残暴对待黑人示威者的消息传出,让示威一发不可收拾,促使肯尼迪政府在隔年通过划时代的《民权法》。

《民权法》让雇佣关系和公共住宅里禁止歧视,不分“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宗祖国籍”,政府之后再颁布《选举权法》,禁止任何阻止黑人投票的行为。美国政府之后再用了50多年时间,陆续颁布和调整有关黑人、妇女和少数族群的权利法案,包括禁止雇主歧视孕妇、残疾人士,民间持之以恒的努力、利益团体持续的配合,以及政府按时代趋势的调整,才促使了我们现在所认知的“自由美国”。

尽管至今仍有论者觉得美国的民权还调整得不够彻底,但这批用了半世纪来完善的权法赋予了联邦政府在拟定歧视法的宪法权力,任何与之相抵触的州法律将自动失效。这还是其一。其二,这些权利法案贯彻法律一致性原则(consistency principle),即不选择性保护,也不设例外歧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用同等基本待遇,因为这些权利是人类的普世权利(universal rights)。说完美国的,当然,就要把焦点放回来我们自己的国家。所谓的歧视,在这里又是怎么样的一回事?

远的不说,就说近期由青体部长赛沙迪首先挑起的招聘歧视。尽管赛沙迪之后有做出进一步解释,但相关议题在之后仍被炒作,数天前有马来非政府组织做出调查,证明私人界确实在种族歧视,经常假借“需懂华语”来优先录取华裔,令巫裔、印裔缺乏工作机会。这项调查结果在华社尽管没引起话题,但却在马来社群掀起议论,有论者怒称 “在自家遭遇歧视”,进而令掌管国民团结事务的首相署部长瓦塔慕迪匆忙回应,准备拟定计划来解决巫印被歧视的问题。

当然,我们无法排除部分雇主在招聘过程中确实存有一定程度的歧视,毕竟,他们都希望招聘一些能配合自己语言和文化的员工,让工作变得更有效率,但这种情况其实不只发生在私人界,也是部分政府机构招聘职员的潜规矩。我们同样也无法排除,一些雇主需要雇员用特定语言(如中、英文)来与客户、国家交流,所以才有语言上的规定,而这是技术层次,在自由市场上很难避免,这就和雇主要招聘会计师,不会考虑经验丰富的会计员一样,算不上学历歧视。

政府打算拟定反招聘歧视政策的想法,是非常值得鼓励的,但这并不能建立在瓦塔慕迪所言的种族基础之上,而是必须建立在平等的普世价值基础之上,其目的必须是全面的,即确保所有国民,无论种族、性别和状态,在政府和私人界都是平等的,并不是用回过去那套,一味根据特定种族来拟策,因为职场内存在的歧视何止体现在种族之上,更多包括男雇主对女性的歧视、职场对怀孕职员的歧视、对已改过自新的前囚犯的歧视、对残疾人士的歧视等。

职场上的歧视千百种,政府若只想到种族,那就是短视,也是对所有人普世权利的忽视。在法理上,这种政策就叫“反歧视的歧视”,本来就和美国19世纪末备受抨击(和诱发伯明翰运动导火线)的“隔离但平等”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既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法律一致性原则,也加剧各类社会歧视。因此,政府要反招聘歧视,需谨慎定义歧视和技术要求的差异,而更重要的,是必须将这项反歧视政策,扩展到国内所有社群和领域,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应聘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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