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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9
刘惟诚.东马复邦与联邦宪法
作者: 刘惟诚

在最新一季的国会下议院会议,希盟政府预料将提呈令沙巴和砂拉越州民为之关注的“复邦动议”,借此推动修订联邦宪法第1(2)条文,以恢复东马两州原有的“邦“(region)地位。尽管议案内容未有曝光,但消息已让东马政坛极为雀跃,毕竟这是相关议题最接近国会的一次。由于感觉上已是“临门一脚”,所以砂州首长阿邦佐随即兴致勃勃地指示州政府在官方文件上移除“州”字眼,沙州政府虽然未有跟随,但州内也开始出现效仿的呼声。

作为砂州子民,我对联邦政府准备提呈相关动议的消息是感到欣慰的,但我觉得东马政坛在此议题中,不应表现得如此兴奋,一来动议未曝光,其内容和提呈日期未知,变数依然存在,二来州政府需要保持清醒,观察联邦政府的言行和西马舆论的反应,因为复邦议程绝对是一项大工程,表面上看似仅涉及“州”字眼,但实质上却是重组联邦和州宪法、资源行政指令,以及联邦和州权力分配,技术难度高,处理时态度需要高度谨慎。怎么说呢?

在新加坡退出后的1965年版联邦宪法中,第1(2)条文说明大马由两个部分,即(a)马来亚州属,States of Malaya和(b)婆罗洲属地,Borneo States所组成。1976年7月间,由时任首相敦胡先翁领导的国阵政府,推动了史称“大团结”的修宪工程,移除宪法内的马来亚和婆罗洲的字眼。这项在7月13日联邦议会通过的A354号宪法修正案,将婆罗洲2个属地与马来亚11个州进行合并,按字母排序,沙砂两地自此成为宪法中的第10和第11个州属。

有舆论觉得,原有宪法的婆罗洲并没有“邦”的字眼,而其在英文依然是states,中译仍可以是“州”,所以这个字眼未必带有降级的意义。其实,states在政治语境上有国、州和地区政治实体三个层次,而且放前放后都有不同意思,比如1976年前的宪法,对马来亚和婆罗洲的states用法就不同,前者有of即为多州所组成的一个地区实体,为马来亚属邦,而后者则states在后,意为另一个地区实体,字义上展现大马由两个地区政治实体组成,也带有两者地位同等的寓意。

这是是英国人早期基于两地地缘政治的差异,向国父东姑阿都拉曼所提出的安排,因此宪法虽无“邦”字,但确有“邦”实,所以若修宪动议真的获准提呈,我们还是需要密切关注联邦政府对东马名分的安排和诠释。当然,纠结于“州”字眼确实不必要,因为当初政府推动修宪的目的,是要加强国家融合,所以将地区实体(马婆两大属邦)拆成地方实体(13州属),其原本的出发点是好的,因此我认同复称东马为婆罗洲并不必要,只需专注恢复当初作为属邦的自主内涵。

当然,真正的复邦议程,是不能只是解决第一条而已。当时A354修宪,还包括删除了婆罗洲法律及司法服务委员会(第146A条文)、婆罗洲公共服务委员会(第146B条文)、婆罗洲伊斯兰教育法(第161C条文)和婆罗洲宗教自由法(第161D条文),这意味着东马州长和州立法会已失去原本对法律服务、行政和宗教的自主权,而这才是1976年修宪的最重点,所以修宪内容若只针对第一条进行修订,则个中意义其实并不太大,因为这才是建国契约中“婆罗洲化”的内涵。

“婆罗洲化”(Borneolization),也是东马作为地区政治实体的重点内容,所以真正的复邦议程必须涵括这几个方面,即恢复公务行政自主、国会代表性、州议会认同(endorse)有关东马议题修宪门槛等,并在宪法条文上恢复1963年版本的诠释方式,即将西马11州和东马2州拆成(a)和(b)两个地区政治实体。所以,复邦议程是一项旷日持久的努力,沙砂两州政府绝对不能在动议未曝光的情况下过分乐观,而是必须保持清醒和谨慎,别被十划未一撇的国会复邦冲昏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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