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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2019
刘惟诚.国之兴亡,匹夫有责
作者: 刘惟诚

在国内众多的预防性法令(preventive act)之中,要数官方机密法令所受到的关注最少,要不是首相署副部长哈尼巴的提醒,我想我应该会继续忘记它的存在。哈尼巴上周在回答怡保东区国会议员黄家和有关精英顾问团(CEP)百日报告的提问时,直言报告已被列为官方机密,不会对外公布,而首相敦马哈迪在之后也解释政府仍在研究报告,因此不想节外生枝,一切待政府结束研究后再做打算,令坊间对是否公布报告内容而议论纷纷。

在继续谈论下去前,我觉得有必要,先略谈这项法令。很多人不知道,机密法的前身,其实是1969年金融公司法令,敦拉萨政府基于当时国内政治和国际局势的需要,而在1972年将当中的机密文件章节拆开,再将之与马来亚和北婆罗洲官方机密条规结合,另设联邦官方机密法令,以更有效防范马共盗窃政府和国家机密。换而言之,设立这项法令的本意,和2012年废除的内安法令的意义相似,都旨在反共,但前者比内安法多了反间谍意图,其存在也比后者更名正言顺。

联邦宪法第25(1)条款暗喻,政府拥有驱逐、撤销涉及通敌或卖国的任何人公民权的权力,由于宪法未对通敌或卖国罪做出详解,因此机密法的出现,就刚好成为填补这部分空白面的法令,而宪法也自此成为机密法令的保护伞,为其存在提供了合法的地位。其实,机密法的内容很简单,也不难理解,因为它的面向只有一条,即是“在未获授权下泄漏政府机密文件内容,即属抵触该法令”,至于何谓“机密文件”,机密法第2(1)条文中有提供解释。

按相关条文,任何由联邦部长、州务大臣或州首席部长(或由该部长、大臣或首长在第2A条文下授权的高级政府官员)颁布为机密的文件,将自动获得机密法保护。尽管只有高度机密(top secret)、机密(secret)、保密(confidential)或限制(restricted)等级的官方文件,才能受到机密法保护,但相对来讲,官方文件在我国成为机密文件的门槛很低,因为其条件很简单,只要是联邦与州内阁会议内容,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文件,都可列为机密。

而这份百日报告,就是在这样的情况被首相署颁布为机密文件,至于理由是什么,按机密法的诠释,这属于纯行政决定,一来法庭不可挑战,二来政府不需解释。当然,我个人理解敦马将报告列入机密的考量,因为精英顾问团在报告中能够畅所欲言,也必须针对国家现有的体制和机制做出清晰、先进和苛刻的批判,甚至也会对敦马首次任相时制定并沿用至今的政策做出批评,而这些内容若一经公布,或将引起一些利益团体的不满,进而为根基未稳的希盟政权另生事端。

不过,由于事关国家根本,再加上希盟执政近一年未能提出清晰有效的“救国”方向、民众生活压力仍旧沉重、社会经济结构的种族性依旧强烈,令我国步向发展方向模糊、国民意志消沉的局势,对当下和未来发展极之不利,所以政府务必透过释出百日报告书,来为我国制造一些利好元素来稳住民心。当然,所谓的利好未必是好消息,因为我不认为顾问团会在报告中拍马屁,所以当中的坏消息应该居多,但政府的洒脱会是解决问题的诚意,也是发展方向明朗化的利好元素。

更重要的是,顾问团被新政府和选民赋予了解问题、整顿问题的重任,国民确实有责任和权利了解,报告中提出国家当前所面对的问题和瓶颈,因为只有认真面对问题,我们才能够解决问题,政府不能因为害怕影响社会秩序,而在解决问题时畏首畏尾,更何况,顾问团成员觉得当中并没有涉及敏感和影响秩序的元素,也希望政府能够公布报告。而且,国之兴亡,匹夫有责,政府若能坦诚公布,也可借此将难题公诸舆论,通过集思广益的方式,让全民共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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