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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2019
失智者可委托家属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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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素萍律师开讲

若家里有人面对瘫痪、发疯或失智症问题,家属该如何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

现代人因为工作压力大,加上生活饮食的改变,各个年龄发生脑中风的几率越来越高,轻则经过治疗休养后,可以回到工作岗位;重则可能导致瘫痪、无法言语或无法咀嚼等状况,进而失去工作能力,需要他人照顾。

在照护过程中,一个人可能要面临医药费用、日常费用、看护费用等庞大的开销。

没能力处理财产及事务

在面对庞大的开销时,保险或许可以暂缓支付日常的开销和看护费;那如果没买保险或者因某种因素买不到保险,抑或保险数额不大,应付不了长期的医药费、日常开销及看护费时,该怎么办呢?

根据马来西亚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第2条(Section 2 of the Mental Health Act 2001),当事人因精神疾病或意外而导致神志不清,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管理自己的财产与事务,我们称他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Mentally Disorder)。

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已经无法去思考,没有能力自己处理和管理本身的财产及事务。

申请人须呈医生书面报告

如何判断或确定当事人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申请人在过程中,必须呈上医生的书面报告,来诊断当事人精神紊乱的评估或裁定;或者在审讯当中,法官可命令当事人去政府部门的精神病院或私人医院来诊断当事人是否属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那么,谁可以成为当事人的委托人?

可从亲属里委任一至两名委托人

我们可以从当事人的亲属里,委任一至两名委员,掌管与处理一切关于该当事人的财产及事务。

若法庭确认当事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没有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即可作出命令,譬如:

(i)掌管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财产
(ii)将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任何财产(包括营业处所)出售、交换、作出抵押或作出其他处置
(iii)以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名义进行法律程序
(iv)由另一适合的人继续进行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的业务
(v)覆行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所订立的任何合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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