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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2019
孔建莹 ·情理法
作者: 孔建莹

早前采访了一则有关私人医院泊车收费的投诉事件,投诉者指责医院的不是,认为就算是区区数十令吉费用的廉价酒店,住客在入住后也可以免泊车费,为何他住院病房收费每天逾200令吉,却还得付泊车费云云。

听了投诉者和院方代表的说法后,个人觉得投诉者的指责其实有点站不住脚,毕竟大门口有竖立了告示牌说明收费,柜台也有放置有关收费的传单来告诉人们。投诉者强调,在住院时有人对他说,住院病人的泊车费可以在出院时免除,但这个说法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明。

我没有恶意批评投诉者,也没有奉承医院的意图,只是分享所想。

换个场景,如果把泊车收费这系统放在别的地方,比如购物商城、酒店、餐厅、甚至是市政厅,我想会不会有人认为,反正我已在那里消费了,无需再付“额外”的泊车费。那笔费用应该是消费者的权利?人们会否为了需缴付泊车费,不再到那里消费或使用服务?

当然,有的人或会觉得这样的收费不公,所以选择其他无需泊车收费的地点。

在商言商,私人企业的土地,只要不违反法律,业者有权征收相关费用,如果觉得收费不合理,消费人可以选择不要把车泊进去。

选择是否把车子停在付费停车处是个人选择,也是你情我愿的做法。若有人拒付泊车费,并找来媒体,或想借媒体之力达到一些目的,这样的做法并不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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