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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2019
纳吉申请修7控状‧高庭29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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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神色轻松的现身吉隆坡法庭大厦。

(吉隆坡2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向高庭提出修改他所面对的SRC国际公司总共4200万令吉的7项洗黑钱、刑事失信和渎职控状,否则就撤销全部控状的申请,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聆听控辩双方进行约3小时的口头陈词后,择定于下周一(4月29日)早上9时作出裁决。

纳吉指出,所有7项控状不论是形式和实质都有缺陷,以及构成滥用法庭程序。

他要求法庭对其申请作出裁决之前,暂缓SRC国际公司总共4200万令吉的7项洗黑钱、刑事失信和渎职案的审讯。

律师称指控不具体

纳吉的代表律师拿督尤索夫在陈词时说,纳吉面对的其中3项控状涉及刑事失信,就此指控,其中一个基本要素是犯罪的方式。

他指出,根据刑事法典第405条,5种可能的刑事失信行为分别是:不诚实地挪用;转换为自己的用途;不诚实地使用或违法处置;法律合约,以及故意令任何其他人做出前4个行为中的任何一个。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检方未能指明被告触犯5种可能中的哪一种刑事失信,因此,除非检方修改控状,否则检方向被告提出的3项“刑事失信指控”是含糊和尴尬的。

“这些指控并不具体,被告必须知道他是作为首相、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名誉顾问共同角色中的代理(agent),或个别职位而犯下指控。”

尤索夫说,检方把3项刑事失信指控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因为指控都是发生在2014年。

他也指出,被告应该只面对刑事失信或者是渎职,其中之一项,因为要证明这两种罪行的成分相似,否则,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将受到两次惩罚。

纳吉的另一名代表律师拿督卡玛鲁希山指出,检方提出的控状必须是具体的,而对被告的利益来说,重要是公正的审判。

主控官:等同滥用法庭程序

另一方面,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指出,申请人的申请等同于滥用法庭程序。

他说,刑事失信、渎职和洗钱是不同的罪行,并受到国会通过的法律的约束。

他说,各项罪行都有不同的成分,检方将会证明被告的罪名成立,而被告本应已理解这些指控,因为除了控状外,控方已提供了35组约7000页文件供审讯用途。

“我不认为检方误导了被告,以至于会出现误判。”

他也指出,被告的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此前在法庭上也同意将所有7项指控一起审讯,而审讯至今已经传召了21名控方证人供证和接受辩护律师的交叉盘问,辩方,期间并没投诉控状不明确。

纳吉于今早9时30分在儿子季平的陪同下,现身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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