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7日讯)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指出,针对《罗马规约》的争议是不必要的,实际上,这是前朝的国阵政府于2011年3月已经做的决定。
他说,当时,有关决定只是没有被执行,而希望联盟政府决定延续和执行此政策。
他形容,因此,现今围绕此课题进行的辩论和争议都是虚伪的,而我国签署此规约是因为各种谎言和误解才引起极大争议。
“批评(希盟政府批准)的人与支持签署的是同样的人,这是8年前国阵政府的决定,但显然有些人改变了主意。”
他于今日在《罗马规约》公众论坛上致词时强调,从法律角度来看,很难反对批准《罗马规约》。
管辖权仅限4大国际罪
“《罗马规约》第一条文阐明其管辖权限于4大严重国际罪,分别是灭绝种族、危害人类、战争罪和侵略罪,也有条文详述了这4大罪行的性质,所以任何有一半大脑的人都会知道,涉及的仅限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他说,从有关条文可以马上看清楚两大重点,即该规约不适用于我国内的罪行,例如杀人、绑架和强奸等。
他说,即使是国际重大犯罪行为,该规约的权限也只限于最严重的4种犯罪,其管辖权是狭隘和有限的。
他指出,我国自独立和结束日本侵略之后,一直是和平的国家,所以4大罪行与我国扯不上边,更从未出现在我国史书中,而且我国的立法者也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和通过我国“不存在”的罪行的法律。
他形容围绕我国签署有关规约的各种争议都是荒谬的,他解释,若我国签署和批准《罗马规约》,在发生重大罪行时,除非是我国警方没展开调查或总检察署不提控涉及者。
“届时,国际刑事法庭才会启动,所以它只是作为一个‘后备’的作用,这也会给执法和司法的有关人士带来一些压力,因为如果他们没有履行职责,那么国际法庭就会介入。”
他说,若我国没有签署和批准《罗马规约》,我国有可能成为重大罪行犯罪者的避风港,如犯下战争罪的苏丹独裁者奥马峇希尔,如果我国有签署有关规约,那就能把这些犯罪者引渡到有关地方受审。
“当这一切都已这么的清楚,为什么这些‘制造假新闻的人’还要用统治者有豁免权的错误言论来混淆公众?”
元首依首相建议采行动
汤米汤姆斯重申,国家元首是一位立宪君主,除了一些小事务外,元首是根据首相的建议采取行动。
他说,即使元首是三军的统领,惟是否发动战争都要由首相、内阁和国防部决定,所以一旦大马犯下战争罪都不会与元首有关。
他以英国前首相布莱尔为例,指后者被指控于2003年非法入侵伊拉克,没有人会要伊丽莎白女王在战争罪下受审,因为女王是立宪君主。
他说,统治者在我国于1993年修改《联邦宪法》后就失去了豁免权,那时起可设立特别法庭审判统治者和元首涉及罪行。
他指出,基于以上种种的理由,作为总检察长的他劝告政府签署和批准《罗马规约》,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很难反对此规约。
他表示很高兴接受主办单位的邀请,使他有机会就法律方面的问题作出澄清,因为之前出现的不必要争议,都是因为被刻意的谎言和扭曲事实和法律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