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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2019
总检长:《罗马规约》争议没必要‧“前朝2011年支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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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米汤姆斯(左一)认为,前朝国阵政府已在2011决定签署《罗马规约》,因此现有的的争议是不必要的。坐者右起为赛沙林、诺法丽达、主持人卡玛鲁巴林、赛胡先阿里、林伟捷和阿昔阿里。

(八打灵再也27日讯)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指出,针对《罗马规约》的争议是不必要的,实际上,这是前朝的国阵政府于2011年3月已经做的决定。

他说,当时,有关决定只是没有被执行,而希望联盟政府决定延续和执行此政策。

他形容,因此,现今围绕此课题进行的辩论和争议都是虚伪的,而我国签署此规约是因为各种谎言和误解才引起极大争议。

“批评(希盟政府批准)的人与支持签署的是同样的人,这是8年前国阵政府的决定,但显然有些人改变了主意。”

他于今日在《罗马规约》公众论坛上致词时强调,从法律角度来看,很难反对批准《罗马规约》。

管辖权仅限4大国际罪

“《罗马规约》第一条文阐明其管辖权限于4大严重国际罪,分别是灭绝种族、危害人类、战争罪和侵略罪,也有条文详述了这4大罪行的性质,所以任何有一半大脑的人都会知道,涉及的仅限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他说,从有关条文可以马上看清楚两大重点,即该规约不适用于我国内的罪行,例如杀人、绑架和强奸等。

他说,即使是国际重大犯罪行为,该规约的权限也只限于最严重的4种犯罪,其管辖权是狭隘和有限的。

他指出,我国自独立和结束日本侵略之后,一直是和平的国家,所以4大罪行与我国扯不上边,更从未出现在我国史书中,而且我国的立法者也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和通过我国“不存在”的罪行的法律。

他形容围绕我国签署有关规约的各种争议都是荒谬的,他解释,若我国签署和批准《罗马规约》,在发生重大罪行时,除非是我国警方没展开调查或总检察署不提控涉及者。

“届时,国际刑事法庭才会启动,所以它只是作为一个‘后备’的作用,这也会给执法和司法的有关人士带来一些压力,因为如果他们没有履行职责,那么国际法庭就会介入。”

他说,若我国没有签署和批准《罗马规约》,我国有可能成为重大罪行犯罪者的避风港,如犯下战争罪的苏丹独裁者奥马峇希尔,如果我国有签署有关规约,那就能把这些犯罪者引渡到有关地方受审。

“当这一切都已这么的清楚,为什么这些‘制造假新闻的人’还要用统治者有豁免权的错误言论来混淆公众?”

元首依首相建议采行动

汤米汤姆斯重申,国家元首是一位立宪君主,除了一些小事务外,元首是根据首相的建议采取行动。

他说,即使元首是三军的统领,惟是否发动战争都要由首相、内阁和国防部决定,所以一旦大马犯下战争罪都不会与元首有关。

他以英国前首相布莱尔为例,指后者被指控于2003年非法入侵伊拉克,没有人会要伊丽莎白女王在战争罪下受审,因为女王是立宪君主。

他说,统治者在我国于1993年修改《联邦宪法》后就失去了豁免权,那时起可设立特别法庭审判统治者和元首涉及罪行。

他指出,基于以上种种的理由,作为总检察长的他劝告政府签署和批准《罗马规约》,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很难反对此规约。

他表示很高兴接受主办单位的邀请,使他有机会就法律方面的问题作出澄清,因为之前出现的不必要争议,都是因为被刻意的谎言和扭曲事实和法律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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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论坛的巫统联邦直辖区前青年团团长莫哈末拉兹兰对于主讲人批评反对《罗马规约》的人士为“愚蠢”的说法表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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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公开论坛获得近300人出席,几乎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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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反对《罗马规约》的组织代表因不满无法获得发言权而起哄离场,造成场面一度陷入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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