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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019
楼上拒修漏水‧楼下可发律师信
作者: 郑碧娥


朱先生说,他在前年入住公寓,今年开始面临漏水问题,浴室天花板、厨房及卧室都受影响,而且,最近已过发展商为购屋者义务修补房屋的有效期。

他将问题向管理公司反映,他们有派人来检查,发现漏水问题来自楼上的单位,因此,拍了照片和发一份公函给楼上的业主,并给朱先生一份复印本。

在公函里边,引用共管契约的条文,表明楼上单位的业主必须负起整修的责任;可是,楼上业主不愿意合作,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如今,漏水问题导致他经常面临污水、臭水的困扰,最后,受影响的朱先生献议自己出钱从楼上修理,可是,依然被楼上不讲理的业主拒绝。

朱先生在信中苦恼的表示,消费人仲裁庭、房屋仲裁庭表示无力协助,希望《产业问诊》专栏能提供建议或意见供参考。

答:公寓业主与发展商签署的Deed of MutualCovenant(共管契约)清楚说明,个别业主有义务/责任确保本身所属的单位,不会因为问题的出现,或存在一些瑕疵,对其他业主造成不便。(见附文)遗憾的是,大城市或小城市,还有不少公寓居民心态没有摆正,自己所属的单位水管破裂,造成楼下单位的业主很大的不便,不但没有同情,也不愿意合作,这是很要不得的态度。

以这位读者的情况,尽管受影响的朱先生表明让步,愿意自费找人上楼修理,可是,却无法获得楼上业主的配合,遇到这种不讲理的业主(邻居),在尝试各项努力没有结果后,惟一的途径就是发律师信给对方,挑战他上法庭,相信许多人不准备将事情带上法庭,除非万不得已,毕竟那是花时间、花金钱、花精神的行动。

建议这位读者连同发展商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再向楼上单位的业主理论,表明在Deed of Mutual Covenant(共管契约)已清楚说明,公寓各个单位的业主,有必要确保本身的单位若出现问题,应自费修理,以免影响或干扰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

【附文供参考】

“购屋者须在各个时候,有义务照顾和维持有关单位的外墙,与另一个单位买家共用的那片墙,确保房屋内装置、水管、电缆和电线状况良好、坚实(若必要时,应重修或撤换回同样的配件)。

另外,在必要时,允许受影响单位的装修商或其工人,在白天的时间,进入相关单位检查屋内水管、电缆、电线和屋内其他装置的情况,确定问题后,要求购屋者自费修理,确保处理好其单位水管漏水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会对其他购屋者,或同一个发展计划的住户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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