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14日讯)经营了超过20年之久的五金店以现金发薪予雇员,不料却遭大马劳工局上门开出1张最高罚款可达5000令吉罚单,原因是雇主在没有雇员书信要求下以现金发薪,抵触1955年劳工法令25A(1)条文。
五金店东主刘哲坚(52岁)申诉说,一队来自劳工局的执法人员于去年7月7日到他的五金店进行检查,并要求准备好各种文件。
他说,当时他刚好外出,由店内的书记接待到访的4名官员,根据书记引述,当时有官员询问其五金店每个月如何发薪水予其雇员。
他说,其10名雇员,其中8人是以现金发薪,另2人月薪比较高的雇员,则以支票发薪。
“我在过去20多年来,一直都是以现金发薪,向来都没有面对任何问题,不料他们却告诉我现金发薪是犯法的!”
他说,不过,由于当时执法人员并没有开出任何罚单,直到今年3月6日收到劳工局寄来罚单,罚单上注明罚款为1500令吉。
他今日在公正党德伦敦区州议员沈春祥的陪同下召开新闻发布会说,他向沈氏求助,并在后者的安排下会见劳工局官员。
“官员告诉我说,如果要以现金发薪,雇员必须签署一封要求现金发薪的信给雇主,否则就属抵触1955年劳工法令25A(1)条文。”
他说,官员当时还反问他,身为雇主,他不是应该什么都懂吗?
沈春祥:人力资源部长也不懂
沈春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除了雇主不懂,身为州议员,他也不懂1955年劳工法令25A(1)条文规定雇主不能以现金发薪。
“不但我不懂,我已把此事向人力资源部长反映,人力资源部长告诉我,他也不懂我国的劳工法令竟然禁止雇主以现金发薪。”
他补充,他了解法令禁止雇主以现金发薪是要保护雇员,但是,官员在发现雇主犯错时,理应先给予劝告,而非直接开罚单。
“何况,有些情况并不允许雇主以支票或银行汇款发薪,如外劳没有银行户头,当地没有银行服务等。”
此外,他也呼吁所有的雇主们,如果要以现金发薪,马上要求雇员写信,注明雇员本身要求现金支付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