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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19
第35证人阿兹丽达:审批SRC贷款会议记录‧“没提纳吉指示须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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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丽达二度上庭供证。(图:星洲日报)

(吉隆坡14日讯)退休基金局副总裁(法律事务)阿兹丽达今日证实,退休基金局投资小组的会议记录中,并没有阐明投资小组成员是因为接获纳吉的指示,被迫批准贷款给予SRC国际公司。

他认同辩护律师的说法,即退休基金局投资小组在批准贷款出现不同意见时,可以暂缓决定;退休基金局固定收入组将投资建议书提交给投资小组前,也须先通过该小组主管和退休基金局首席执行员审核,若觉得不妥有权力不签署投资建议书。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17天审讯,今日是第35名证人阿兹丽达二度上庭供证,辩方就退休基金局批准40亿令吉贷款给予SRC国际公司,对证人进行盘问。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在交叉盘问证人时,询问证人有关投资小组的会议记录,是否不曾提及投资小组在审批贷款给SRC国际公司,是基于时任首相纳吉的指示,而被迫批准有关的贷款。

证人认同哈威德吉星的说法。

哈威德吉星也询问证人,在退休基金局投资小组的会议记录中,并没有“我们别无选择,只能给他们贷款”的相关记录?证人回答没有。

此外,证人也认同哈威德吉星德说法,即退休基金局投资小组在批准贷款的决定出现不同意见时,可以暂缓做决定。

证人也认同,投资小组知道批准贷款的责任是他们的职责。

此外,阿兹丽达于上周四供证时指出,退休基金局曾获取SRC国际公司致函纳吉,申请39亿5000万令吉的贷款

她说,该信函有纳吉的笔记和签名,向该局表明同意SRC国际公司提出的贷款申请。

哈威德吉星今日针对此事询问证人,纳吉的笔记是否只是表明他同意贷款建议,而非一项指示,证人也同意此说法。

执行员被迫签名可报警

另外,证人供证时也提及,退休基金局固定收入组将投资建议书提交给投资小组前,必须先通过两层的审批。

证人表示,如果这两层的审批者,即固定收入组主管和退休基金局首席执行员发现有任何不妥之处,有权力选择不签署有关的投资建议书。

证人也认同,若固定收入组的成员发现贷款申请有可疑,可在投资建议书内注明。

“固定收入组有一名副总裁(本案第29名证人退休基金局固定收入组副总裁前助理阿米鲁),他没被强制签署?”

证人回答是的。

证人认同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若有任何人强迫他们签名,可以报警。

哈威德吉星进一步询问证人,如果有三个人,即部门主管、首席执行员和准备投资建议书者,当中有人发现投资建议书缺少了资料,是否可以不签署?证人也同意此说法。

阿米鲁之前在供证时指出,他在处理SRC国际公司向该局提出的贷款申请时,当时只得到大约25%的所需文件。

证人认同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退休基金局有开放的政策,如果对某些事情不满意,可以说出来。

处理权限范围事务无需听指示

另外,阿兹丽达供证时指出,退休基金局投资小组在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时,无需听从任何人的指示。

哈威德吉星援引《2007年退休基金法令》第14条文阐明,投资小组只能审批为该局带来盈利的投资贷款,证人表示认同。

此外,阿兹丽达也认同,当退休基金局主席指示批准贷款时,有关贷款就会获得批准。

但她表示,在投资事务方面,投资小组是最终的决策单位。

证人指出,该投资小组有两名来自财政部的代表(旺阿都阿兹和诺兹拉),是为了保障联邦政府的利益。

在交叉盘问中,哈威德吉星除了询问证人贷款的批准程序,也询问了退休基金局首席执行员的角色。

证人指出,首席执行员负责将投资文件提交给投资小组,由秘书处直接向首席执行员报告。

证人也说,6人投资小组批准10亿令吉的贷款给予SRC国际公司。

较早前,证人接受哈威德吉星的盘问时指出,第一次和反贪会官员见面是在2015年8月份,之后见过两次面。

阿兹丽达上周四供证时说,退休基金局投资小组成员曾对贷款予SRC一事表示担忧,并质疑该公司管理层处理投资的能力,因投资天然资源需要具备很高的专业,因此认为不需要将贷款一次过给予SRC公司,建议逐步拨款。

她念出证词时说,退休基金局给予SRC公司的40亿令吉贷款始于2011年6月3日的信函,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纳吉要求该局批准39亿5000万令吉给SRC国际公司作为周转基金及无线普通投资。

她也说,投资小组会议上的6名投资小组成员分别是时任退休基金局主席兼财政部秘书长丹斯里旺阿都阿兹、财政部代表拿督诺兹拉、来自私人界的商业或财务专家拿督莫哈末阿兹兰、拿督斯里阿都瓦希奥马、Cheah Tek Kuang及国家银行代表仄扎吉雅都同意贷款20亿令吉予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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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中)抵达吉隆坡大使路法庭时与数名支持者祈祷。(图:星洲日报)

纳吉担保信非指示发贷款

阿兹丽达同意哈威德吉星所指,纳吉的担保信并不是下达指示要KWAP以贷款给SRC国际公司。

她也承认,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纳吉被指与KWAP前主席丹斯里旺阿都阿兹会晤,并要后者加速处理SRC国际公司20亿令吉贷款申请时,她并不在场。

哈威德吉星询问她,纳吉被指与旺阿都阿兹之间的“沟通”过程,是否根据前首席执行员阿兹安莫哈末诺向投资小组特别会议作出的报告,她表示同意。

这名证人早前供证时指出,阿兹安莫哈末诺在2011年7月19日召开的投资小组特别会议,讨论SRC国际公司的贷款申请时,告知有关纳吉要旺阿都阿兹加速审批贷款申请一事。

她同意哈威德吉星所指,投资小组当日的会议并没有直接批准20亿令吉贷款给SRC国际公司。

她说,政府后来同意向SRC国际公司提供20亿令吉贷款的担保,而在纳吉签署担保信时,她并没有在场。

她也同意,在获得政府担保后,KWAP可以一次性向SRC国际公司提供贷款,而投资建议书已经阐明贷款是一次性支付的。

担保信发出前10天

财政部指示KWAP发贷款

另外她指出,根据一封由财政部发给KWAP志期2012年3月28日的信件显示,财政部在政府担保信发出的前10天,就指示KWAP先向SRC国际公司发出20亿令吉贷款。

哈威德吉星向她出示该封被标记为呈堂证据的信件,并指该信件由一位名为玛尼亚米哈末的财政部代表签署,内容显示内阁已批准SRC国际公司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的担保信。

哈威德吉星询及阿兹丽达,信件内容是否显示政府为有关贷款作出担保,证人同意,哈威德吉星再问政府是否要KWAP先发放贷款,后者表示按信件内容确实是这样。

哈威德吉星向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表示他还有一些问题要盘问这名证人,法官喻令休庭至明早9时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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