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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019
SRC案‧艾莎:董事经理指示汇入纳吉2户头‧4200万供“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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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安华苏莱曼(中)说,纳吉是在一马发展公司其中一个董事会议上要求他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履行1MDB的社会企业责任。

(吉隆坡15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的证人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D )前高级会计执行员艾莎证实,该公司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苏莱曼曾指示她,从公司的账户,将4200万令吉汇入纳吉2个户头,但汇款申请表格皆注明有关汇款用作于企业社会责任计划。

IPSD是SRC国际公司的子公司。

此案今日进入第18天审讯,作为第36名证人的艾莎在庭上念出证词指出,她曾在IPSD任职,处理该公司的财务,也有参与企业社会责任计划。

她是在IPSD董事经理三苏安华苏莱曼以及财务总监阿都阿兹的指示下工作。

艾莎今日在主控官布迪曼的引导下指出,她是在2014年12月26日,收到三苏安华苏莱曼的指示,准备2份汇款表格,从IPSD在艾芬银行的账户,将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分别汇入尾数为“880”和“906”的大马伊斯兰银行账户。

证人指出,随后在2015年2月9日,她再次接获三苏安华苏莱曼的指示,将1000万令吉汇入尾数为“880”的大马伊斯兰银行账户。

她说,每次汇款后,阿都阿兹都会要求她查询有关账户的持有人,但是艾芬银行都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

指洪素玲曾电邮指示汇款

她也说,本身曾从阿都阿兹那里取得一封来自一马人民基金会洪素玲的电邮,指示他们汇款到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款项将用作于企业社会责任计划的基金。

在较早前的审讯,法庭确认上述账户的持有人是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纳吉。

艾莎供证时也提及,IPSD的前身为Gem Horizon私人有限公司,是一家企业社会责任公司,但由于这名字不适合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因此改名。

“IPSD收取SRC及Gandingan Mentari 1.23亿”

艾莎在供证时指出,在2014至2015年期间,IPSD收取来自SRC国际公司和Gandingan Mentari (SRC国际公司子公司)的1亿2300万令吉 。

她也认同辩方律师法汉的说法,即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收取来自SRC国际公司的2000万令吉;至于1亿300万令吉则是来自Gandingan Mentari。

较早前供证时,她指IPSD只是从2名客户,即一马发展公司和一马人民基金会收取资金,用于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计划。

法汉询问证人,除了来自一马发展公司和一马人民基金会的资金,IPSD是否有其他的资金来源,证人表示没有。

离职所有事务文件交一男职员

此外,辩方律师法汉针对2011年9月11日,共有500万令吉及1500万令吉没有详情的汇款盘问证人,公司是否还保留2011年的资料,证人回答肯定有。

她说,她任职期间,账户部门只有她一人,她离职后留下的空缺由一名为阿迪的男职员填补;她移交职权时也将所有事务包括支持文件交给后者。

法汉针对汇入IPSD银行账户9笔总值1亿4300万令吉的交易进行盘问;他询问证人是否知道其中的2000万令吉源自于SRC国际公司,艾莎回答可能。

透过付款凭证记录付款

他询问艾莎是否有4张各值500万令吉的支票被发出,没有支票副本的证人又是如何记录付款。

艾莎说,她透过付款凭证记录付款,在付款凭证有收款账户名字、日期、总数和账户持有人的签名,除了付款凭证,还有电邮或付款指示可作为支持文件。

法汉说,IPSD曾发出有4张各值500万令吉的支票给Mail Global Resources公司,询问艾莎是否知道该公司,证人回答知道。

她说,她在开出支票时曾看过这家公司的名字,但她并不晓得该公司与IPSD的关系。

法汉指出,2015年1月13日共有7项交易透过支票从IPSD公司账户汇出资金,总额500万令吉。

他指出,IPSD的银行账户余额在2014年12月21日只有1300万令吉,若2014年12月没有汇入4000万令吉,上述7张支票将无法支出;证人表示同意。

法汉总结盘问时向证人确认,2014至2015年期间从IPSD银行账户共汇出1亿1800万令吉,其中4200万令吉分别以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及1000万令吉汇入纳吉银行账户。

其余的7300万令吉汇入Mail Global Resources账户;另300万令吉则分别汇给里祖安阿然沙及塔兹里塔立。

不认识Joanna Yu

此外,较早前,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询问艾莎是否认识Joanna Yu(大马银行公关经理),证人说不认识。

本案第4证人国家银行经理阿末法汉曾在供证时证实,本身在7月6日的搜查行动中和Joanna Yu见面,她是大马银行的通讯部经理。

他二度供证时也说,搜查队伍在大马银行的搜查行动中充公了Joanna Yu和Krystal Yap的手机,国家银行的鉴证组也接获指示,从手机中提取资料和数据。

汇入Ihsan Perdana公司银行账户的9项交易

交易日期 款项

1 2014年9月11日 500万

2 2014年9月11日 1500万

3 2014年12月15日 2000万

4 2014年12月24日 4000万

5 2015年1月9日 4000万

6 2015年2月5日 500万

7 2015年2月6日 500万

8 2015年2月13日 1000万

9 2015年4月9日 300万

第35证人 退休基金局副总裁(法律事务)

阿兹丽达认同辩方说法

“财政部担保信采追溯日期”

本案第35名证人退休基金局(KWAP)副总裁(法律事务)阿兹丽达在供证时,认同辩方律师的说法,即财政部所准备的担保信,是采用追溯日期(backdated),因为担保信是和伊斯兰贷款模式发放第一笔20亿令吉的贷款予SRC国际公司,一起准备的。

本案第29名证人阿米鲁(退休基金局固定收入组副总裁前助理)之前在供证时指出,他曾涉及处理给予SRC国际公司共40亿令吉的贷款;该局在2011年及2012年分别批准20亿令吉贷款予SRC国际公司。

他指出,在2012年3月28日,退休基金局收到了来自财政部的信函,指大马政府同意担保SRC国际公司贷款20亿令吉长达10年。

他表示,该信函要求退休基金局考虑,先发放贷款,财政部过后才发出担保信。

他说,该信函要求先为SRC国际公司提供20亿令吉的贷款,政府会在10天后,发出政府担保信,但财政部之后发出担保信却是志期2012年3月27日。

此外,阿兹丽达今日供证时也指出,她并不知道该贷款的投资建议书资料,而是依据个人判断回答辩方律师提出的问题。

她也说,本身并没有参与有关贷款的审批程序,只是负责记录会议。

检控团队主控官依萨莫哈末尤索夫副检察司指出,证人只是负责会议记录,因此无法回答辩方律师所提出的技术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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