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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2019
涉危驾面对9控状.巴士司机不认罪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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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腿部受伤的被告坐在轮椅上,由警方推送出庭。(图:星洲日报)

(芙蓉14日讯)涉及武吉登卡山路死亡车祸的51岁公共巴士司机奥曼,今早在芙蓉特别推事庭被控,面对9项控状,被告皆不认罪,获准以2万2000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

事发后腿部受伤的被告今早坐在轮椅上,由警方推送出庭,他分别面对1项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及8项疏忽驾驶导致意外发生控状。

第一项控状指出,被告涉嫌于5月23日大约下午3时30分,驾驶公共巴士途经森州武吉登卡(Bukit Tangga)山路时,因危险驾驶而导致乘客莫哈末费道斯(17岁)逝世。

被告因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安全法令第41(1)条文而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低2年、最高10年,以及罚款最少5000令吉、最多2万令吉。

第二至第九项控状分别显示,被告涉嫌于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驾驶公共巴士时,因疏忽驾驶导致乘客莎维丝娃丽(15岁)、诺艾娜(17岁)、努琳艾润(17岁)、诺阿妮丝(17岁)、玛亨德兰(14岁)、嘉纳甘(16岁)、努鲁法拉(17岁)及伊曼丹尼尔(17岁)受伤。

被告因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安全法令第43(1)条文而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2个月、罚款最少4000令吉、最多1万令吉以及驾照被记录。

被告对9项控状皆不认罪,并向推事求情降低保释金数额。他说,自己在车祸中受伤的腿部将于6月18日动手术,他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需承担一家六口的生活开销,无力支付高额保释金。

7月19日再度过堂

推事诺萨丽扎特丝敏批准被告以第一项控状6000令吉、第二至第九项控状各2000令吉和1名担保人的条件保外,案件将于7月19日再度过堂,负责此案的主控官为拉希玛玛吉和莎丽法诺阿米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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