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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019
购屋者不愿缴迟付款利息‧发展商有权不交锁匙?

发展商在移交房屋锁匙给购屋者,要购屋者支付迟付款利息的问题不时发生,本文读者也面临同样的情况。

发展商银行推卸迟付款责任

署名新购屋人的读者说,她于2016年3月购买了一间价值30万2800令吉的公寓,并向银行贷款90%,最近发展商移交新屋锁匙,向她征收一笔迟付款利息,她发现贷款银行转账给发展商时,都出现延误,导致发展商要她支付一笔迟付款利息。

如今,她被迫支付数千令吉的迟付款利息,在向贷款银行查询后,银行贷款部的职员说是发展商延迟给银行所需的文件,以致造成延误发放款项。

发展商说是银行迟移交款项,贷款银行则说是发展商迟给他们所需的文件,各自坚持自己的立场。

她个人认为,这笔迟付款利息,不该由她来承担,但是,发展商现在却以这笔利息为理由,不交出锁匙,除非答应他们的条件,就是接受80%迟交屋赔偿款项,再把50%的利息还给发展商,那么才可以领取房屋锁匙。

请问:“发展商是否有权利这样做?如果不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是否可以将这件事带上房屋仲裁庭?”

另外,迟交屋索偿的交屋天数,是从签署买卖合约算到哪一天?是算到领取房屋锁匙那一天,还是获得入住文件的日期?

答:陈钟灵说,发展商移交锁匙与购屋者提出迟交屋索偿是两回事,从法律与购屋者权益的出发点来讲,发展商没有扣押购屋者新屋锁匙的权利。

可带上房屋仲裁庭

购屋者可以将此事带上房屋仲裁庭,迟交屋索偿是从发展商应该移交新屋锁匙日,计算至发展商发出交屋日通知信的日期,这封信必须附上相关表格、证明发展商已向有关地方政府当局提出入住文件申请,并获得地方政府的接收。

在发展商提呈相关表格时,尚需附带建筑师证明书,证实房屋建筑工程已全部完成;同时,表示他已向各相关部门,譬如水务公司、国家能源、公共工程局、水利灌溉局、英达丽水、消防局、电讯局提出申请,并已被接收和批准,就是水、电等公用设施可衔接到个别房产单位。

陈钟灵指出,发展商完成房屋建筑工程、拥有建筑师的证书、呈上相关表格,并获地方政府接受,即可交屋;假如发展商呈上相关表格,意即等待获取入住文件的日子不会太久。

购屋者可以提出迟交屋索偿的日子,是从发展商应该交房屋那一天,计算至发展商提呈相关表格的日期,不是获取入住文件的日子。

迟交屋索偿的计算方式是:10%x屋价x迟交屋天数/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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