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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9
和平集会修正案呈国会‧建议准上街和平示威

(吉隆坡1日讯)政府今天修改备受争议的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建议删除禁止街头示威(street protest)条文,一旦修正案通过,示威者可上街展开和平示威。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莫哈末阿兹斯查曼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9年和平集会修正法案。

集会前7天须通知警方

法案也建议修改第9条文,即在集会前至少10天通知警方天数,减至7天。不过,集会者依然需要向警方提出集会申请。

法案阐明,随着政府政策改变,政府认为人民有权在无武器下展开和平集会,或在街头示威,只要没有威胁联邦安全或公共秩序。

法案也阐明,街头示威也必须考量到其他人的权益和自由。

“如果街头示威引发任何骚乱或涉及暴力行为,或刑事犯罪,涉及者将受到法律对付。”

和平集会法令是2011年制定的新法令,即便曾在2012年修法,但依然充满争议点,包括须在集会前至少10天通知警方、法令明文禁止街头游行及示威、列明12个不准举行集会的禁区,禁区方圆50米范围同样不得集会,以及非公民、15岁以下儿童皆不能参与集会,21岁以下者不能举行集会等规定。

事实上,上诉庭已经在2014年作出标杆性裁决,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没有在集会前10天通知警方违反了联邦宪法,因为宪法第10(1)(b)条文赋予大马人和平集会的权力。

许多希盟领袖及议员,如前净选盟2.0主席玛丽亚陈、交通部长陆兆福、农业及农基工业部副部长沈志勤、公正党副主席拉菲兹、斯迪亚旺沙区国会议员聂纳兹米等都曾被控违反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及国际法律家委员会(ICJ)等组织其实主张希盟政府应该直接废除和平集会法令,不过根据国会议程表,政府只会修法,不会废除这个法令。

希盟政府在《希盟竞选宣言》中则承诺将修正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以撤出其中的不合理条文,以及修正1997年刑事法典中有关和平集会及伤害民主的活动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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