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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9
赖彩云挑战控状完整性‧地庭10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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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彩云(前排右二起)与辩方律师苏莱曼阿都拉、蓝研綪及杨锦成在庭外与支持者合影。

(吉隆坡1日讯)地庭将于7月10日针对涉嫌非法推广直销计划的满星云集团创办人拿督斯里赖彩云及另两名被告挑战控方控状完整性做出裁决。

赖彩云与另两名被告,即该公司前董事王德福及董事蔡玲梅涉嫌违反直销法及1993年反金字塔计划法令第4(2)条文及27B条文,今年5月8日被贸消部提控上庭。

被告代表律师拿督苏莱曼阿都拉说,上述罪行为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因此控方必须清楚列明及清楚告知被告所犯下的罪行,也让辩护律师准备抗辩工作。

代表贸消部的主控官阿蒂卡副检察司则说,3名被告所面对的控状没有缺陷,符合刑事程序法典152及153条文所阐明的条件。

她说,控状上的不规范(ketidakaturan)可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22条文(不寻常现象不影响法庭程序)下修改,在基本法上没有缺陷。

会传召证人证明被告违法

主控官陈恎㡵副检察司也向法官说,控方不应该将证据列入控状内,并指控方会在审讯期间传召证人以证明被告违反27(B)条文下的10项事项。

地庭法官玛妮拉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说,早前虽然有民众在上述两项条文下被控,但却是首次进入审讯阶段,没有先例,她参阅国会议案后将在下周做出裁决。

被告代表律师蓝研綪在庭外受询时说,由于此案并没有先例,因此控方应该告诉其当事人,究竟有什么法律上可以被追究的责任,辩方才能保护当事人的法律权利。

律师:被告不知犯下何罪

政府在2016年加入反金字塔计划法令,若控方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其当事人便不晓得究竟犯下什么罪行。

“直销法及1993年反金字塔计划法令第4(2)条文的直销定义包括邮购销售(mail order sales)、上门推销(door-to-door)及电子(electronic)销售,我们的当事人究竟违反哪个类型的直销?”

她说,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54条文下,控方并没有列明详情,即使其当事人违反其中一项条列,控方也必须给予明确指示,让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就究竟犯下何罪。

辨方律师包括杨锦成及法蒂玛。

辩方申请5案联审
控方4日回应宣誓书

另一方面,蓝研綪说,辩方已于6月25日向高庭提呈宣誓书,要求联合审讯5宗案件包括满星云集团、满星云(马)集团及3名被告的案件,控方将于7月4日回应宣誓书。

这5宗案件都是因涉嫌违反直销法及1993年反金字塔计划法令第4(2)条文及27B条文,被贸消部提控上庭。

在直销法及1993年反金字塔计划法令第4(2)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处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在相同法令的27B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少过50万令吉或最多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重犯则罚款不少过100万令吉或最多10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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