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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2019
洛曼等4人伤人案·8月19重新过堂

(吉隆坡8日讯)推事庭今天择定巫统最高理事拿督洛曼和巫统八打灵再也区部主席阿都慕塔利等4人被控在3月致伤一名大学生的案件,于8月19日重新过堂。

主控官阿当莫哈末副检察司在庭上说,与此案有关的数份文件未交给辩方。

他指出,控方今天已在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下把文件,包括此案受害者的报案书交给辩方。

未接获受害者医药报告

他说:“无论如何,我们尚未从马大医药中心接获受害者的医药报告,因此,我要求择定另一个过堂日期。”

推事道菲阿凡迪择定此案在8月19日重新过堂。

4名被告的辩护律师也分别证实已获得有关文件。

4名被告分别是洛曼(46岁)、阿都慕塔利(48岁)、巫统班底谷办公室书记沙蒙(48岁)以及律师楼送信员诺扎基法(44岁)在3月28日面对致伤一名大学生的两项控状,惟他们否认有罪。

这两项控状指出,4名被告与1名在逃嫌犯成为非法集会的成员,为达到共同目的造成公共危险,其中一人从背后锁紧和扯头发,导致23岁的马大生黄彦铬受伤。

他们被指于2019年3月22日下午3时30分,在十五碑新班底路安佳餐馆(Restoran Amjal)前的巴士站犯罪,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致伤),并可与相同法典的第149条文(非法集会每一成员皆有罪)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1年或罚款高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洛曼也面对一项在上述相同地点、日期和时间,意图造成同一名受害者损失的控状,也就是撕烂对方的纸板。

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426条文(恶作剧)的洛曼不认罪,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被判坐牢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阿都慕塔利被指于2019年3月22日下午3时45分,在同一地点蓄意致伤网络媒体实习生茜蒂玛丽燕(25岁)的右手拇指,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

他对此不认罪。

他同样不承认指他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蓄意对受害者使用刑事暴力的交替控状,所抵触的条文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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