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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2019
马里亚米:急需贷款只是我想法‧“没说过SRC是纳吉公司”
作者: 甘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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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43名证人马里亚米二度上庭供证。

(吉隆坡9日讯)财政部管理、贷款、金融市场与精算组前秘书马里亚米否认曾说“SRC国际公司是首相的”,他也同意说,指SRC公司迫切需要那笔贷款只是他自己的想法。

他澄清,其下属阿菲达在描述SRC公司时可能用了口语化的表达方式,那是阿菲达本身的诠释。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洗黑钱案的第34天审讯中,第43名证人马里亚米接受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盘问认同,即他指SRC受到纳吉特别关注,就像是国家石油公司获得首相特别关注一样的意思。

澄清尽快备妥备忘录非被施压

针对他昨日供证时指在压力下尽快准备好有关备忘录,以便可以在2011年8月17日的内阁会议中提呈,他声称是时任首相纳吉在背后施压,但他今日澄清说,供证中提到的“压力”是指他们必须要以比平常更快的速度,即仅有数个小时的时间备妥有关备忘录,工作环境令人感到压力,而他使用“压力”的字眼并无恶意。

他认同加速准备备忘录的指示是来自财政部秘书长,不是来自SRC公司,他与时任首相并没有直接联系。

他认为时任财政部秘书长丹斯里旺阿都阿兹听命于纳吉,因为沟通的管道是由“最高层”向下传达。

他同意沙菲宜所指的,即他不知道纳吉发出的指示的性质。

针对沙菲宜问及是否有官员去问过纳吉、时任第二财长和财政部秘书长,为何SRC公司迫切需要那笔贷款的问题,他表示没有,他也同意沙菲宜所说,那只是他自己的想法。

指坚持修改条件

“SRC扩大次笔贷款用途” 

马里亚米指出,在发出第二份政府担保信给SRC公司时出现了问题,因为SRC公司坚持要修改贷款条件,要把第二笔贷款的用途扩大到用作营运资金。

不记得聂法依沙是否赴会

他于2012年4月12日主持了一项会议,主要是因为SRC公司要求将贷款使用范围扩大到包括自然资源的投资活动和营运资金,他认为SRC公司应该只专注在其核心业务而拒绝要求,财政部秘书长旺阿都阿兹也支持其观点。他不记得聂法依沙是否参加会议。

他说,后来内阁同意扩大贷款用途以包含营运资金,问题才得以解决。

20亿贷款批给1MDB非SRC

“没获上司告知”

马里亚米说,上司并没有告知他有关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投资委员会,于2012年决定20亿令吉贷款给一马公司或政府,而不是给SRC公司。

他于2011年8月12日第一次与聂法依沙的SRC公司代表开会时,并不知道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投资委员会已决定批准贷款。

指不知SRC申贷20亿

法汉随后向马里亚米出示退休基金局投资小组于2011年7月19日的特别会议记录,告诉马里亚米,上述特别会议讨论有关为SRC公司提供政府担保,包括了SRC公司的贷款的两个选项,第一选项是寻求政府担保,其次则是根据大马政府债券(MGS),马里亚米表示没有出席会议。

“据我了解,没有其他选项,我只知道是政府担保,我不晓得在那期间发生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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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国际公司洗钱案进入第34天审讯,纳吉(右)如常出庭听审。


已获SRC所有资料
“内阁批担保没受误导” 

马里亚米认同沙菲宜所指,即内阁在2011和2012年批准政府担保给SRC公司时,并没有受到误导。

他同意,SRC公司两次申请政府担保,都得到了内阁的批准。

第44证人:前财政部副秘书长(系统和监管)

末诺纳威:更换公司拥有权“自上而下”

“SRC申请信直接给纳吉”

本案第44名证人,即前财政部副秘书长(系统和监管)拿督末诺纳威指出,SRC国际公司在申请更换公司拥有权整个过程可以说是“自上而下”(top-down),因为有关的申请信是由SRC国际公司直接写给时任首相纳吉。

他接受主控官拿督苏海米伊布拉欣副检察司的盘问时指出,他在2012年2月2日接获声称来自一马发展公司的扎希泰益来电,指首相希望在1月9日看见财政部回复SRC国际公司申请拥有权变更的信函,信函是聂发依沙签署。

指诺莫哈末联络要求处理

末诺纳威说,诺莫哈末耶谷联络他要处理将SRC国际公司的拥有权从一马发展公司转换到财政部旗下的事项。

末诺纳威表示之前曾在经济策划组和对方共事,所以可以听得出是对方的声音。

他说,由于首相已经同意了,因此他直接要求财政部长机构准备回复SRC国际公司的申请信件,以提交给时任首相纳吉。

纳吉在申请信上签名

他在2012年2月3日早上8时,和扎希泰益前往梳邦机场会见时任首相把信交给他(纳吉),他阅读每一段,每一页。

“我感到惊讶的是,他当场就在申请信上签名,表示同意有关拥有权变更的建议。”

末诺纳威指出,有关信函没有信头(letterhead),因此,他在返回财政部后,直接和首相的机要秘书赛莫哈末夫兹见面,在对方的协助下,取得首相的盖章,并由赛莫哈末夫兹在有关的信件盖上印章。

因原版无信头提交2版本

末诺纳威说,他将原版没有信头(letter head) 和日期的信以及有副秘书长信头的信交给赛莫哈末夫兹。这两个版本随后盖上了首相兼财长的盖章,皆存档在财政部。

末诺纳威同意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SRC国际公司由财政部长机构所拥有后,该公司在寻求政府担保方面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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