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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9
挑战控状完整性要求撤控失败· 地庭驳回赖彩云等申请
作者: 胡耀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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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彩云出庭听审其在初步反对申请的判决。

(吉隆坡10日讯)地庭今日宣判驳回拿督斯里赖彩云及另两造挑战控状完整性的初步反对申请(Preliminary objection application)。

涉嫌非法推广直销计划的满星云集团创办人赖彩云与另两造,即该公司前董事王德福(译音)及董事蔡玲梅(译音)就控方有缺陷的控状,没有列出详细的罪行,而向法庭提出修改或撤销控状的要求。

承审法官玛妮拉在上周聆审起诉方及答辩方的陈词后,鉴于没有相关法令可参考的先例,因此决定参阅国会议案,择定今日做出裁决。

玛妮拉在庭上宣读判词时指出,根据她的研究发现,控状不存在缺陷,加上案件还未开审,现阶段不能过早裁定案件有缺陷。

她说,若审讯阶段发现控状有缺陷,控方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条文及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修改或撤销控状。

她在庭上也引述多宗案例,证明在审讯期间,案件被发现有缺陷时,法官有权判决被告无罪释放。

诉方代表律师包括拿督苏莱曼阿都拉、蓝研綪、阿克玛及法蒂玛。

律师:商讨是否上诉 

蓝研綪在庭外受询时指出,诉方将针对这次的申请驳回和其当事人商讨,考虑是否向高庭提出上诉。

其当事人王德福也于今日获法庭批准暂时取回护照,以到国外新加坡出席活动。

来自贸消部的主控官阿蒂卡副检察司,此前在庭上提出案件没有缺陷的理由,因其控状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152及153条文阐明的条件,即已告知被告犯罪时间、地点、罪行等,其他详细资讯可在审讯阶段,由证人供证时获得。

不过,苏莱曼阿都拉认为,有关罪行是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控方必须清楚列明被告所犯下的罪行,以让辩护律师做好抗辩的准备工作。

案件将于8月2日过堂。

抵触直销法范金字塔计划法被控 

3名被告因抵触直销法及1993年反金字塔计划法令第4(2)条文及27B条文,而于今年5月8日被贸消部提控上庭。

在直销法及1993年反金字塔计划法令第4(2)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处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在相同法令的27B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少过50万令吉或最多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重犯则罚款不少过100万令吉或最多10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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